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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保障金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日期:2019年08月30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5)《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6)《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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