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认定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未满60周岁但长期患重特大疾病不适宜劳动的成年人;
(5)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出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以视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4)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5)法定义务人为服役人员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
(6)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以视为无法定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