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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1)所患病种属于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2)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3)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