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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参会业主人数和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