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2年3月1日,常某入职某运输公司,签订《驾驶员聘用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在职期间,某运输公司为常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2022年5月8日,常某驾驶公司大货车发生侧翻,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6月29日,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8月26日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7月6日,家属提起诉讼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随后,家属因工伤待遇问题申请仲裁,要求某运输公司支付工亡待遇。2023年7月18日,仲裁委裁决某运输公司支付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免除其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该运输公司应当向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4月24日在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无论是否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