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小黄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后来公司以集团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前30天向小黄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小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小黄的请求,小黄不服并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董事会免去小黄的高管职务原因为股权变动,但股权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结合上述案情,房地产公司解除小黄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小黄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