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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凡与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其他政府部门移交的合同),原则上均应实行履约评价,被评价的主体为合同履约单位。结合我署的实际情况,合同履约评价暂适用于施工、监理、代建、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类型的合同,对于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类型合同,其履约评价管理按合同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