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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知,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更改孩子姓氏须经双方同意,如果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就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