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确定的文体设施用地(GIC2)、医疗卫生用地(GIC4)、教育设施用地(GIC5)、社会福利用地(GIC7)、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交通场站用地(S4)。涉及法定规划未覆盖区域或因《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调整导致其用地类别与现行用地类别不一致的,应先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
2.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亟需实施的道路、河道等线性工程的重要节点用地。
3.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不含一级水源保护区)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其中现状为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有关规定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用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