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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地下车库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