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保标准:《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18]39号)文件规定,我市自2018年1月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70元。
2.特困标准:《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规定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即1712元;《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的通知》(深民规〔2018〕3号)规定我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650元。
3.《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我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即1070元-1605元。
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本市2个月-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一次性救助,即2140元-12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