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1〕64号)有关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深民﹝2019﹞78号)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均每人每月2299元。
符合孤儿保障范畴的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到各街道统战和社会事务科提交孤儿认定申请,待区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自次月起即可领取孤儿最低养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