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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使用<儿童福利证>的通知》规定,《儿童福利证》发放对象是0-18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是其获得救助的凭证,用来记录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成长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在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救助和优惠政策的情况。
《儿童福利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区民政部门是发证机关,须加盖公章。发证机关负责进行情况核实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儿童发放《儿童福利证》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