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深圳市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二、 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2、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3、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6、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三、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1、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3、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鼓励企业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四、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五、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七、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八、在市外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医疗保险。
九、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特殊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的范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按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的范围及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十二、每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倍、1倍、2倍、3倍、4倍。
十三、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退休补助500元,并按月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20元,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划入其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的健康体检。
十四、每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不设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