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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该房源如何处理?

来源: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日期:2024年05月30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应当重新确定申请人,新确定的申请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可以不受《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条件的限制。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新确定的申请人在续租时可以不受《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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