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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女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均不在广东省,不能在广东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到男方或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