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EN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库 > 政策问答 > 证件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