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Language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库 > 政策问答 > 就业服务
根据《办法》规定,技能人才从我区用人单位离职后3个月内未重新入职我区用人单位的,技能人才资格及待遇随即终止,人才住房将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