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小常为某宠物医院公司的宠物医生兼院长(主要是作为宠物医生从事宠物诊疗活动),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该《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小常从某宠物医院公司离职后两年内在中国范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为竞争对手提供劳动或服务。
如违反协议,公司有权要求小常全额返还收取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且按公司应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期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五倍,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公司发现小常离职后不久便入职了竞争对手另一宠物医院担任主治院长一职。原宠物医院公司据此主张小常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小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或者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本案中,小常作为一名宠物医生,对动物进行诊疗是其基本的谋生技能,并非某宠物医院公司的商业秘密。
综上,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小常离职后禁止在中国范围内从事同行业工作,显然限制了小常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基本就业权利,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小常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但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