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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来源:龙华区大浪街道办日期:2022年05月13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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