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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26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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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6号

  申请人:廖某,女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澜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于杰,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批)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不服,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批)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并重新核实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父亲廖某某于1952年在元水老村经分配获得部分土地,后被廖xx、夏某某等人霸占。2021年中森地产、新田社区工作站、XX公司等在廖xx、夏某某等人对土地无权属凭证情况下,擅自将廖某某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廖xx、夏某某等人。被申请人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认可、签订补偿协议并进行公示。2022年1月10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批)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材料。被申请人逾期不出具书面回复,经申请人投诉后于2022年2月11出具《观湖街道办事处关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批)物业权利人核实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称申请人异议事项不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调查胡乱确认并公示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撤销核实结果并重新核实,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1〕508)、《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项目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批)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

  2021年12月2日,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工作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新田社区关于申请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的请示》。202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取得《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核查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已完成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情况的复函》。2022年1月1日至1月15日,被申请人在项目现场、区政府网站、街道办事处大厅以及深圳商报对观湖街道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批)历史违建物业进行公示。2022年1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针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批)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公示>的异议书》。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出具《观湖街道办事处关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批)物业权利人核实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中提出公示的物业权利人“廖xx、夏某某”等并非真正的物业权利人,但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1〕508)第三条的规定“公示期间相关主体就核实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真实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与城市更新项目历史违建物业的权利人核实并无具体的关联性,且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并无具体坐标,无法反映申请人的主张事实。因此,申请人未提交合法、真实的材料,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的程序合法。核实结果仅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签订资格的确认,核实工作并不具备历史违建物业的权属确认的作用,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只是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程序性工作,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16年9月,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列入《2016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四批计划》完成立项工作。

  廖xx等人提交房屋编号为02-127的《房屋权属核查证明书》,2021年3月4日经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核实情况属实,2021年3月22日经社区居委会核实情况属实。

  2020年11月18日夏某某等人提交房屋编号为03-103《房屋权属核查证明书》,2020年12月7日经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核实情况属实,2021年1月4日经社区居委会核实情况属实。

  2021年12月2日,新田社区工作站将以上项目范围第一批物业共58栋,涉及74名权利人资料报送观湖街道办,请街道办核实并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备案。

  2022年1月1日,观湖街道办事处将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批)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在深圳商报、龙华政府在线网站、街道办事处、项目现场公示。

  2022年1月10日,申请人向观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异议,表示物业权利人廖xx、夏某某等人并非真正的物业权利人。

  2022年1月26日,观湖街道办作出《观湖街道办事处关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批)物业权利人核实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表示由于申请人未提供与异议物业相关的合法、真实的证据材料,异议事项不成立。

  2022年2月1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2022年3月28日,观湖街道办将廖xx等、夏某某等提交的房屋编号为02-xxx以及03-xxx的《房屋权属核查证明书》盖章确认,准备提交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备案。

  以上事实,有《新田社区关于申请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的请示》《关乎街道办事处关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批)物业权利人核实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房屋权属核查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对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进行核实。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在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核实阶段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对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进行核实,由经核实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1〕508)第八条规定“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的核实结果仅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签订资格的确认,不作为权属确认依据”。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历史违建物业的权利人进行核实,仅是为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认等审批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并非针对争议物业权属进行确认,未对当事人物业争议所涉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廖连英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