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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23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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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3号

  申请人:吴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中路4247号

  法定代表人:熊文佳,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深龙华龙答〔2022〕1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申请材料并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如实公开“富联新村某区建房人大会选票”(不得屏蔽投票人签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五名建房人代表资格认定资料”;3.请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三联社区工作站在2017年组织召开的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该次建房人大会表决存在冒名投票、伪造表决票等情况,以及五名建房人代表资格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据此,申请人特向被申请人中请公开“深圳市龙华街道某村居委会选聘深圳市某公司作为富联新村建房人代表资格认定资料”是最为核心和关键的信息资料。但被申请人却以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拒绝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认为,公开“富联新村B区建房人大会选票”以及“五名建房人代表资格认定资料”根本不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申请人申请公开该信息是为了核实该次大会决议的合法性问题,是为了维护广大建房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富联新村B区建房人大会选票”及“五名建房人代表资格认定资料”,是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根据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准许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认为富联新村B区建房人大会选票涉及投票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已按照区分处理方式对选票中的个人隐私部分进行屏蔽,该公开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认为“五名建房人代表资格认定资料”涉及第三方五名建房人代表的个人隐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8日去函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五名建房人代表分别于2021年12月20日、2022年1月5日书面答复均不同意对外公开相关信息,理由为建房人代表资格认定资料(个人身份信息、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等证明材料)涉个人隐私信息。被申请人认为对上述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以书面形式向其公开前述两项请求的复议主张。被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已于2022年1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相关材料也已向其公开,前述两项主张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2022年1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查:2021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弓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选聘深圳市某公司作为富联新村B区的物业管理方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龙华区富联新村B区建房人大会选票、大会表决投票情况、大会表决决议、与该大会相关的公告(通告)、五名建房人代表资格认定资料、《龙华富联二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2021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深龙华龙补〔2021〕1号),要求申请人补正身份证复印件、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并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2021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补正材料》,补交身份证复印件,并明确了自行领取书面材料。

  2021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向赖某、范某、肖某、赖某、汤某五名建房人代表作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五名建房人代表分别于2021年12月20日、2022年1月5日答复被申请人,均回复建房人代表资格认定资料含个人身份信息、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等证明资料,因涉及个人隐私,全部不同意公开。

  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深龙华龙延〔2022〕1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2年1月30日,被申请人于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深龙华龙答〔2022〕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补正材料》《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基层政府办事机构,具有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向申请人如实公开“富联新村B区建房人大会选票”(不得屏蔽投票人签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决票上已经载明了表决事项、表决内容、楼栋号、建房人、建房人委托投票的代理人(签名)、联系电话、填写时间等信息,虽然被申请人对建房人、建房人委托投票的代理人(签名)、联系电话内容进行隐藏处理,但是申请人已经获取了表决票的主要信息,申请人作为富联B区建房人的一员,虽具有知晓表决票结果的知情权,但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不应当影响他人权益。投票的行为具有私密性,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表决票上记载的个人签名是其对选票事项权利的行使的表现,其个人签名和联系电话属于公民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以区分处理方式公开选票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五名建房人代表资格认定资料’”的政府信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之规定,五名建房人代表资格审查应当由筹备组审查。在实践中,候选人资格的认定一般是由社区工作站或者筹备小组认定,认定资料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及房屋权属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本案中,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五名建房人代表个人身份信息及房屋权属资料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后,其通过第三方意见征询函的方式向五名建房人书面征求意见。被申请人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提交书面意见的时间以及逾期未进行回复的法律后果向五名建房人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履行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法定程序。因五名建房人明确表示涉案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五名建房人代表资格的信息不予公开,已尽到了说明理由的义务,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过补正、征求第三人意见等法定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正当,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深龙华龙答〔2022〕1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