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8号
申请人:孙某
住 所:广东省湛江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10号国鸿工业园3栋
法定代表人:王长桂,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针对“租金调整申请书”“重新认定申请书”的回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2月22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该答复书,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箱提交“租金调整申请书”“重新认定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邮箱答复申请人。现针对该答复申请复议,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深圳市级、龙华区级保障性住房过程中,多年来多次公示中均标注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如:1、关于龙华区2019年户籍在册轮候人(家庭)入围选房名单更新的通知(来源: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官网),附件1标注申请人家庭为“优抚对象家庭”。2、2020年10月22日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0年龙华区户籍在册轮候人(家庭)公共租赁住房认租资格终审结果的公示(来源: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官网),附件1标注申请人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3、2021年1月11日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关于丰盛懿园等未售出安居型商品房选房有关事项的通告(来源:深圳市住建局官网),其附件3标注申请人家庭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4、2021年12月20日深圳市汇先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汇先丰景园安居型商品房选房有关事项的通告(来源:深圳市住建局官网),其附件3标注申请人家庭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二、申请人系现役军人,因公致残,经军队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持有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是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抚恤、优待。
三、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文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承租公租房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两类家庭租金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房改〔2020〕14号),优抚对象家庭承租公租房有相应租金优惠,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此前多次终审公示申请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情况下拒绝给申请人家庭办理租金优惠明显违规。
四、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七)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减免。(十一)建立优待证制度。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平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条:“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望贵机关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监督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纠正错误做法,保障现役军人、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
(一)咨询答复情况
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租金调整申请书》《重新认定申请书》,《租金调整申请书》是要求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承租公租房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两类家庭租金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房改〔2020〕14号)的规定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租金待遇;《重新认定申请书》是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核实其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两项均涉及申请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而被申请人不具有身份认定的法定职责。经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沟通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针对申请人咨询事项进行了解释,并一一答复。
(二)该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系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咨询,而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属于对现有核查事实的说明和告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既未为申请人设定新的义务,亦未剥夺其现有权利,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故该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并非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主管部门,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被申请人无权对申请人是否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进行认定
(一)被申请人为辖区内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维修、出租、监督管理等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法律没有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在没有法律规定、职权依据被申请人无权认定申请人是否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二)被申请人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申请人是否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对于申请人是否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照法律及相关职权机构的规定,由区退役军人局确定。被申请人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条、《深圳市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分配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未被认定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无法享受我市租金优惠。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承租公租房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两类家庭租赁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享受租金优待的条件为公租房的承租人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申请人未被认定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同时不是公租房的承租人,不符合享受租金优惠的条件。申请人无法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租金优惠,同时我市暂无现役军人租金优惠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没有法律规定及政策依据为申请人减免租金。
四、申请人存在多次信访、信息公开诉求,本质上是对法律政策规定存在误解。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优待,是按该条例进行优待,而不是按照申请人理解的方式进行优待。申请人在复议理由中提到其本人是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抚恤、优待。其理解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而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即,该条例所称的优待,是按照该条例明确规定的优待方式进行优待;该条例对承租住房规定的优待方式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并未提及申请人所理解的优待方式。
(二)申请人是否为“抚恤定补优抚”以及应当如何享受优待,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人一直声称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是其本人的主管部门,其本人的残疾抚恤金亦不由其发放,进而认为被申请人征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不妥。实际情况应当是,申请人应当享有的优待应当由其现在的主管部门负责,既然其本人的残疾抚恤金是其他部门发放,则说明其应当享有的优待也应由发放部门予以解决。其之所以可以在龙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因为其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在龙华区享受租住公租房待遇的是其配偶并非其本人。
(三)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是对其本人优待,并非是对其本人参与申请的公租房进行优待。申请人所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第(七)明确规定的是“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本人的工作单位及户籍均在湛江并非龙华区,因此适用该条应当由其本人向湛江相关部门提出优待申请。在龙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是申请人的配偶,并非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系错误理解该政策的规定。且该政策在享受优待时均有限定条件为“符合当地条件”等类似表述,并非申请人理解的直接优先、一概优先。假如申请人在其单位所在地享受了优先待遇,又在其配偶所在地龙华区享受优先待遇,既不符合政策本意,也对其他应当保障的对象不公平。申请人关于优待的诉求,应当向其现在的主管部门提出,由其单位予以解决;如今后其退役后相关手续转入龙华区,在符合龙华区规定的情况下,方能享受龙华区的优待。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时,被申请人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经查:申请人系现役军人,因公致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公布的2020年龙华区户籍在册轮候特殊群体家庭选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相关通告中,申请人与其配偶张某作为共同申请人被列入2020年龙华区户籍在册轮候特殊群体家庭。在相关通告附件中,申请人备注栏显示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2021年5月,申请人家庭作为龙华区户籍在册轮候特殊群体家庭承租并入住了龙华区公租房华盛珑悦X号。
被申请人相关通告公布后,申请人对其在通告附件中未被备注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事项,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要求重新认定其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并相应调整租金。
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向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致函《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协助核查承租公租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情况的函》,主要内容为:“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承租公租房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租金调整的有关通知,我局对符合条件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承租家庭落实承租房源租金调整事宜。经梳理,现有2户公租房承租家庭申请调整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租金(详见附件),为做好我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现请贵局协助核查该2户承租家庭是否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及具体类别情况,并于3月22日下午18∶00前以函复形式反馈我局。”该函件附件《承租龙华区公租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名单》序号2可见申请人为张某,共同申请人为孙某。该附件“是否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类别”两栏显示空白待确认。
2021年3月23日,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被申请人函复《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协助核查承租公租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情况的复函》,主要内容为:“贵局发来《关于协助核查承租公租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情况的函》已收悉,经核查,唐某为我区户籍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详见附件)。”该复函附件《承租龙华区公租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名单》中,序号1“是否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一栏显示:“申请人唐某为我区户籍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序号2(申请人为“张某”,共同申请人为“孙某”)“是否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一栏为空白。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通过被申请人邮箱向被申请人提交《租金调整申请书》和《重新认定申请书》。《租金调整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系现役军人,因公致残,经军队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持有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是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抚恤、优待。申请人家庭承租了龙华区公租房,华盛珑悦X号,已于2021年5月办理入住。根据申请人申请到的政府公开信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文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承租公租房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两类家庭租金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房改〔2020〕14号),租金可以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10%缴纳,望贵局及时办理相关租金优惠,并退还前期缴纳租金、预交租金的差额部分。”
《重新认定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系现役军人,因公致残,经军队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持有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是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抚恤、优待。申请人爱人张某,申请人和其爱人原系公租房龙华区户籍在册轮候家庭。其在申请‘2020年关于龙华区户籍在册轮候特殊群体家庭选房’过程中,在2021年1月14日该批次初审结果公示名单发现申请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信息未被备注后,先后致电、发邮件给被申请人提供证件信息,2021年1月29日选房通告该批次终审选房名单仍未登记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仍未备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月29日的选房通告提起行政诉讼后,2021年7月收到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后得知被申请人先后于2020年12月21日、2021年3月22日两次发函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核查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一、对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发函及回复的异议:1、该次收到的‘龙华区户籍在册轮候特殊家庭认租申请名单-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列表内,9个家庭在‘核实是否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需填写)’一栏内,仅有8号BHR310649填写为‘残疾军人,是抚恤定补优抚对象’,7号BHRO0308091 填写为‘退役军人’,其余7户均未见填写任何内容。除8号外其余8户是否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从该表格中无法得出结论。被申请人在终审选房名单中认定有2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是否重点参考该份列表?申请人在该列表中未填写,导致申请人未能享受优抚定补对象相应优惠政策。2、8号BHR310649填写为‘残疾军人,是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申请人同为残疾军人,亦应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该列表未填写。二、对2021年3月22日发函及3月23日复函的异议:1、该次发函,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复函内容未提及申请人是否系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导致申请人未能享受优抚定补对象相应优惠政策。2、由本次复函格式可见:2020年12月21日申请人发函收到的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回复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被申请人签收、登记、办理时应予以必要审核。申请人目前系现役军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是申请人的主管部门,申请人残疾抚恤金亦不由其发放。《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三十九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执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残疾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在住房方面的优惠政策,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配租单位提出申请。综上,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重新认真核实申请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避免继续损害现役军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邮箱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主要为:“经与市住房建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沟通了解,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一、对于享受深圳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租金减免事宜,(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现役军人的住房保障权益可通过所在部队或服役现所在地保障。目前深圳市暂无对现役军人的租金优惠措施。(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被申请人积极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一是2020年龙华区率先将现役军人军属纳入特殊群体,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一并纳入优先选房范围,享受序位优先选房。二是2021年2月,龙华区开展了龙华区含现役军人军属在内的户籍在册轮候特殊群体家庭优先配租批次选房签约工作,申请人的配偶作为现役军人军属参与了选房,选定了并入住了华盛珑悦X号。三是目前深圳市暂无对现役军人家属的租金优惠政策。综上,目前深圳市暂无针对申请人与申请人家庭的租金优惠政策,后续被申请人将继续与市住房建设局做好对接,如深圳市出台有关租金优惠政策,被申请人将按照有关政策严格抓好落实。二、对于重新认定申请人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事宜,被申请人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认定部门,经咨询区武装部、区退役军人局,上述部门均未认定申请人属于深圳市享受租金优惠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协助核查承租公租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情况的函》《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协助核查承租公租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情况的复函》《租金调整申请书》《重新认定申请书》、电子邮件网页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条第五款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龙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有对本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配租和管理的职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租金调整申请书》及《重新认定申请书》,要求对其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予以重新认定并调整其已承租的龙华区公租房华盛珑悦X号租金,该租金调整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同时,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邮箱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下称“涉案答复”),系对申请人上述申请的处理行为。该处理结果对申请人合法权益具有直接影响,因此,涉案答复属被申请人行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租金调整申请书》系要求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承租公租房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两类家庭租金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租金待遇,《重新认定申请书》系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核实其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针对申请人上述两项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称:
一、申请人为现役军人,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目前深圳市暂无针对申请人与申请人家庭的租金优惠政策;
二、被申请人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认定部门。
对于申请人是否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问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承租公租房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两类家庭租金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承租人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参照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租金标准执行,即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0%缴交。”申请人以《关于龙华区2019年户籍在册轮候人(家庭)入围选房名单更新的通知》等通知公告在附件中标注申请人家庭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为由证明其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上述通知公告附件列示内容并非经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有权认定机关作出有效认定,不能据此认定申请人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承租公租房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两类家庭租金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租金优待的条件为公租房的承租人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申请人主张其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被申请人也向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显示申请人不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对于被申请人是否为住房保障工作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认定部门的问题。依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五条、《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条第五款及《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各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区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工作。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主管部门的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并对核查结果负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包括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在内的配租对象资格核查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被申请人的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并对核查结果负责。因此,被申请人并非住房保障工作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认定部门,被申请人向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去函请求协助核查承租公租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情况,并在该局回函并未认定申请人及其家庭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情况下,在涉案答复中向申请人答复称其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认定部门,符合法律规定。如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资格,可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认定部门再行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答复程序未违反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22年1月12日对申请人《租金调整申请书》及《重新认定申请书》所作的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