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34号
申请人:吴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熊文佳,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三联社区工作站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25日收到申请材料并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等材料。申请人认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工作站2017年组织召开的富联B 区建房人大会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建房人大会表决存在冒名投票、伪造表决票等情况,以及五名建房人代表资格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据此,申请人特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深圳市龙华街道弓村居委会选聘深圳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富联新村B区的物业管理方的所有文件”,其目的就是为核实该次建房人大会会议的合法性问题。其中,“富联新村B区建房人大会选票”及“五名建房人代表资格认定资料”是最为核心和关键的信息资料。富联B区五名建房人代表的选举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组织召开的“富联新村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等事项且指定“肖某、汤某、赖某、范某、赖某五人作为富联B区建房人代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工作站在《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受理范围。龙华街道在《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中加盖公章的行为发生于2017年7月24日,并已在富联B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即使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吴某于2022年2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已超过六十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16年7月,富联B区部分建房人联名向三联社区工作站提出成立议事委员会实施自治管理的申请,并推选了“肖某、汤某、赖某、范某、赖某”五名建房人作为筹备组成员代表。2017年7月24日,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工作站作出《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并将该通知张贴在富联B区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系三联社区工作站就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票数、投票人权利义务等事项向富联B区全体建房人予以告知。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富联新村B区议事委员会申请书》及附件《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富联新村二区议事委员会筹备调查表》《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及公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首先,申请人因不服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工作站发出《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的行为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通知上虽加盖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工作站的印章,但该通知系三联社区工作站根据富联B区部分建房人的申请,就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票数、投票人权利义务等事项向富联B区全体建房人予以告知,属于建房人的自治行为,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通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次,《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作出时,已在富联B区范围内张贴公示,可以推知申请人在2017年时已知晓该通知的内容,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作出该通知的行为系富联B区建房人的自治行为,并非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并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