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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214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3月3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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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14号

  申请人:韦某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以下称为“被举报人”)的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申请人反映位于深圳龙华区×××的深圳市×××在某平台店铺“×××”销售的产品“固定式吸顶灯”未经3C认证,涉嫌违法。2021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深圳市×××未在该地址经营,且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5月7日将被举报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审批表》,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予以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立案情况”一栏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1年11月1日,因当事人在某平台平台进行网络销售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浙江某平台网络有限公司分别发出《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提供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等联系方式,并暂停该被举报人名下某平台店铺的经营。2022年1月15日,因案情复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延长办理案件期限30天。2022年2月7日,因未能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案件事实暂时无法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中止案件调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案件处理中”,一直没有后续处理,要求确认其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于2021年10月20日决定立案调查,于2022年1月15日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30天,2022年2月7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上述举报中止调查,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前述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其上述举报仍处于被申请人法定办理期限内,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韦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