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30号
申请人:张某
住 址:河南省唐河县
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XXX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因家庭纠纷,与其妻子贾某1及妻子的堂哥贾某2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书城产生肢体冲突。申请人想将自己的女儿从妻子身旁拉开,在拉扯过程中,三人一起倒地。此时申请人妻子的堂哥贾某2过来,将申请人拉起来,并将其撂倒在地,掐申请人的脖子,踢申请人的肚子。双方起身后,离开商城。之后申请人的岳父骑电瓶车追赶申请人,随后申请人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一个城管帮申请人报警。双方到油松派出所接受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8月25日17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油松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其妻子将其女儿藏匿,申请人在找寻其女儿的过程中被其妻子的堂哥和父亲殴打,需要尽快处理。随后,油松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回进行进一步调查。
一、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查实:2022年8月25日,贾某1与其丈夫张某发生矛盾,贾某1带两个女儿在某书城游玩,申请人找到某书城并要强行带小女儿离开,贾某1用手拉住申请人不让其带女儿离开,在拉扯中申请人用力推贾某1头部导致贾某1摔倒在地,贾某1倒地之后还是抓住申请人不让其带女儿离开,申请人又推打了几下贾某1的手部,之后贾某1的堂哥贾某2赶到现场,贾某2将申请人控制住在地面,申请人起身之后双方一同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贾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申请人放弃鉴定。本案为申请人与贾某1因家庭矛盾争抢小孩引发,鉴于申请人的伤害行为较为轻微,且及时停止侵害,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申请复议称其与其妻子是在处理小孩的事情拉扯一起摔倒的,并且称其被贾某1的堂哥贾某2撂倒在地上,被掐了脖子踢了肚子,之后其岳父骑着电动车追赶其,其跑到一个十字路口看到一个城管才报警求助。通过监控可以看到,申请人与贾某1在拉扯中申请人用力推贾某1头部导致贾某1摔倒在地,贾某1倒地之后申请人又推打了几下贾某1的手部,之后贾某1的堂哥贾某2赶到现场,贾某2将申请人控制住在地面,贾某2全程未实施殴打行为,申请人所称其岳父追赶其也不构成殴打行为,故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以上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申请人、贾某1等人的询问、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8月25日17时许,申请人在某书城与贾某1因家庭矛盾争抢小孩发生纠纷,申请人将贾某1推倒在地。双方到达油松派出所后,因调解无法达成一致,2022年8月26日0时许,油松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因可能适用拘留处罚,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民警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8月25日17时54分,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油松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其因与妻子产生冲突,被妻子的堂哥和父亲殴打,油松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对贾某1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制作《传唤证》,将申请人传唤至油松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被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华区某书城物业管理处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同日,被申请人以对申请人可能适用拘留为由,将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并受理为行政案件。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对贾某2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于同日组织贾某1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2022年8月26日,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广正〔2022〕临鉴字第AXXXX号),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贾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并将鉴定意见通知至受害人贾某1和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由被申请人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注明。申请人放弃鉴定,签署《放弃鉴定确认书》。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未能成功。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申请人用手推搡他人倒地,致使他人受轻微伤为由,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受案回执》《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放弃鉴定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根据《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对其妻子贾某1实施了推搡行为,在致使贾某1倒地后,申请人又实施了殴打贾某1的行为,并造成了贾某1轻微伤的后果。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申请人用手推导致贾某1倒地受伤为由,对申请人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贾某2对其进行殴打。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贾某2将申请人拉开,并将其按倒至地面予以控制的行为,是对申请人先前行为的制止,并不构成对申请人的殴打。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岳父对其进行殴打。综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岳父贾某3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对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法律文书等程序,确认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确认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