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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复决〔2019〕47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19年06月2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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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19〕47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2283号

  法定代表人:赵亮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大浪行罚决字〔2019〕3548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深龙华公大浪行罚决字〔2019〕35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因前男友长期电话骚扰她,我才给他妈妈打电话要他妈妈管好她儿子。我提分手她儿子一直不同意。跟他妈妈吵架后我把他妈妈电话发“陌陌”上。一上午的时间有几个人给他妈妈打骚扰电话,他妈妈就报警了,后面我就把发的动态删了。他妈妈故意想置我于死地说要我坐牢,就那样警察命令其签字按手印。我不服在拘留所关的这五天。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大浪行罚决字〔2019〕3548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被申请人已收到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副本。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陈某,女。

  二、主要案情

  2019年4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大浪派出所根据报警人提供的信息于龙华区某物业将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嫌疑人陈某传唤至大浪派出所并展开调查。

  经依法查明:2019年3月28日,陈某因感情纠葛,将受害人叶某手机号码发布在陈某陌陌平台并暗示电话约聊,导致受害人多次受到不明男性以“约炮、招嫖”名义骚扰。另,受害人李某亦多次受到陈某本人的电话骚扰和侮辱。

  三、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询问查证,违法行为人陈某陈述:2019年3月28日,因和叶某儿子黄某感情纠葛,其将受害人叶某手机号码发布在陈某陌陌平台并暗示可以电话约聊,导致受害人多次受到不明男性以“约炮、招嫖”名义骚扰。陈某对其本人散布他人电话号码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不认为是侵犯隐私。该违法事实除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与申辩外,还有受害人陈述、书证(陌陌截图、微信截图、短信截图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复议申请人陈某对侵犯隐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行政处罚不服,指出其签字捺手印系民警命令。申请人所述缺乏证据证明,相反,办案民警对违法行为人的询问查证有视听资料证明该过程完全依法依规。

  被申请人认为,以上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陈某散布他人电话号码至陌陌平台导致受害人多次受扰的事实依法属于侵犯隐私情形。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陈某侵犯隐私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行政处罚适当。

  四、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被申请人大浪派出所于2019年4月16日13时许接报警人提供信息,随即对涉案人员书面传唤并于2019年4月17日1时许(24小时内)受理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人陈某到案后因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审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违法行为人陈某依法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相关权利,后经审批,于2019年4月17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拘留决定,当日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并邮寄行政拘留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人陈某家属。期间,违法行为人陈某到大浪派出所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及接受询问的过程严格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并有视听资料固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处理决定。

  经查:2019年3月28日,叶某向深圳市公安局大浪派出所(以下简称“大浪派出所”)报案称其电话号码被申请人陈某放到“陌陌”网上交友平台,然后一直被人骚扰。其称,3月28日11时至报案时,其接到了十六七个骚扰电话。她加了当中一个人的微信予以联系,对方称是在“陌陌”网上平台上看到了她的电话,并把在“陌陌”网上平台上流传的相关图片发给了她。叶某还称其知道是陈某在“陌陌”网上平台上发的,所以来报警。同日,叶某向大浪派出所提供了“陌陌信息截图”五张和“短信聊天截图”三张。

  2019年4月16日15时许,大浪派出所民警根据报警人的报警信息于龙华区某物业将申请人抓获。民警经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警察身份后,对申请人当场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案苹果手机一部,随后将申请人传唤至候问室接受调查。同日,大浪派出所对申请人的黑色苹果手机予以登记保存,并对申请人和叶某进行了询问,同时取得了申请人家属的联系方式。申请人在被询问中承认其因生气将黄某母亲(即叶某)电话散布在“陌陌”网上平台上一个上午;叶某在被询问中称其在3月28日上午接到十六七个骚扰电话,3月29日又收到5、6个骚扰电话,后面还陆续每天有收到2、3个骚扰电话。对方是通过“陌陌”好友(昵称“小八”)公布的手机号码打电话联系她的,其通过“小八”头像能认出“小八”就是陈某。2019年4月17日,大浪派出所对受害人叶某被侵犯隐私一案予以受理。同日,经批准,大浪派出所对申请人询问查证时间延迟至二十四小时。2019年4月17日,大浪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大浪)行罚决字〔2019〕35484号),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日,申请人被送至拘留所执行。2019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罚决定电话通知了申请人家属陈某;次日,被申请人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深龙华公大浪行拘通字〔2019〕34812号)邮寄给申请人家属陈某。2019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叶某。2019年4月22日,申请人被解除拘留。

  以上事实,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深龙华公大浪受案字〔2019〕33691号)、《陌陌信息截图》《短信聊天截图》《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大浪行罚决字〔2019〕35484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深龙华公大浪行拘通字〔2019〕34812号)、《执行回执》(回执法律文书字〔2019〕第07219号)《解除拘留证明书》(深公拘解字〔2019〕第08008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龙华区公安机关,具有对本行政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本案,申请人将受害人叶某手机号码发布在网络平台,导致受害人多次受到不明男性以“约炮、招嫖”名义骚扰。申请人对上述事实已予以承认,且有被害人叶某提交的“陌陌信息截图”“短信聊天截图”及其陈述等相印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本案,经被害人报案,大浪派出所经过立案、检查、询问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并签字确认。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于同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家属,并于次日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家属,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上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大浪行罚决字〔2019〕35484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