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0〕01号
申请人:詹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陇路国鸿大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9日以深龙华公(福民)强戒决字〔2019〕3313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13日,申请人刚转诊美沙酮门诊到南山沙河医院门诊三天,因为之前在转诊前别的门诊一起喝药的人被抓,有申请人的电话。深圳龙华分局福民派出所根据电话定位到申请人家,在申请人家楼下抓申请人去了福民派出所。申请人当时申请打亲情电话,因为当时幼儿园要接儿子,家里爸爸高危糖尿病,他们不允许所以直接把申请人拘留,要申请人承认,申请人说没什么承认,他们电话不让打,而且说如果申请人承认,根据申请人记录处罚3-5天,但是申请人有心脏病,乙肝传染病 不会要申请人,会放申请人走。申请人一直不承认,他们把申请人关到两点,申请人担心家人就承认了,以为真的像他们说的放掉申请人,谁知道电话继续不让打,直接送申请人强戒两年,中间吓唬、诱导,加上申请人晚上犯美沙酮瘾有点头痛脑胀,所以一切口供都是他们说,申请人说是的,就签字了。现在到了市戒毒所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现在申请行政复议,原因是:第一,龙华所程序不合法(一个不合法的程序如何能立案)口供都是他们做好,申请人签字。因为判决书说申请人在龙华浪漫城被协警抓!这是不对的,申请人明明被他们在申请人家抓,申请人从来没有去过关外,何谈申请人在龙华抓。第二,口供里面说申请人在罗湖酒店吸,那是喝茶地方,怎么可能吸,可以查开房记录,而且事实当天申请人明明在南山上班,申请人根本没去罗湖。第三,录口供有两份,一份合成冰毒,一份海洛因,都是他们说了算要申请人签字。最后,第四,申请人本来就是在康复门诊喝美沙酮,是公安部跟卫生部批准的合法单位,而且对于转诊都有个宽容期6-10天,申请人才转去了三天,现在一般人都知道我们去喝美沙酮是想真正戒毒(可以去沙河医院查实)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但是因为有案底,派出所为了名额不择手段对申请人进行吓唬、诱骗,对于不懂法的申请人只有任人宰割。第五,对于申请人自己心脏不好,肝脏有乙肝小三阳,肺部咳血,家里4岁儿子也有先天心脏病,在以上各种情况下,在现在法治治国的情况下,对于一个程序不合法,又在康复中的病人。请政府明察,所以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9年10月18日17时许,被申请人福民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某物业门口时发现形迹可疑女子,民警遂带领巡防队员上前盘问,经初步核查,该女子名为詹某,有重大的吸毒嫌疑,民警遂将嫌疑人依法传唤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核查,詹某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在深圳市罗湖区某酒店向林石华购买了200元的海洛因,在酒店的一间女卫生间用拷锡雾化的方法吸食了海洛因。詹某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时其尿液检查呈吗啡呈阳性。经查实,违法行为人詹某于2005年3月2日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沟桥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2007年6月8日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白玉山派出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詹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检测、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19年10月18日,派出所抓获詹某后,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詹某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办案单位在核实其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后,依法告知将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于2019年10月19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将行政拘留处罚告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邮寄其户籍所在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请人詹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恳请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19年10月18日17时许,福民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某物业门口时发现一形迹可疑女子,福民派出所民警遂带领巡防队员上前盘问,并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经查,该女子自称詹某,另福民派出所民警发现该女子有重大的吸毒嫌疑,并对该女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显示吗啡呈阳性,该女子对其吸毒行为供认不讳,福民派出所民警遂将嫌疑人依法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延长传唤时间至24小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尿液检测,尿液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并且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于2019年10月14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某酒店吸食了海洛因。另查明,申请人于2005年3月2日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沟桥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2007年6月8日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白玉山派出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据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19〕41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作出深龙华公(福民)毒瘾认字〔2019〕33331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在履行告知、询问、检查检测等法定程序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福民)强戒决字〔2019〕3313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检测、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19〕4130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深龙华公(福民)强戒决字〔2019〕33130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公安部关于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3号)规定:“……而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本案,被申请人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某物业门口发现申请人有吸毒嫌疑,被申请人作为上述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就本案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审查中,被申请人提供了书证、询问笔录和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难以戒除毒瘾的事实。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9日作出的深龙华公(福民)强戒决字〔2019〕3313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