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0〕2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港之龙科技园A座办公楼1楼部分、2楼部分、3楼部分、5楼部分
法定代表人:陈智谦,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驳回其申办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6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于2020年5月19日向龙华区人力资源局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办流水号J03990562005190004,该业务于2020年5月21日被驳回,驳回原因为“因2020年2月个税补缴,不符合申办要求”,为此本人作出如下解释:
一、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从某公司离职,1月份的工资也于离职当月(1月份)发放,故2月份本人账上未收到工资,某公司没有在3月份正确申报个税(税款所属期为2月);
二、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公示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指南中,并未要求申请人个税不能补缴,只要求“申请人在区用人单位全职创新创业12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补贴时连续缴纳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且不含补缴社保记录)满12个月以上”。
申请人恳请结合上述两点说明以及3月份疫情期间企业内部管理较为混乱的情况综合考虑,对申请人离职并在龙华区全职创新创业给予支持。本人承诺以后将做好个税申报工作,不会出现类似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存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不连续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0年5月19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办流水号短码:J03990562005190004),并提交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全职工作证明》《个人承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以下简称《纳税记录》)等证据材料,其提供的《纳税记录》未显示申请人2020年2月份的个税缴纳记录,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之日,申请人存在近三个月内个人所得税缴纳不连续的情况。
以上事实由《深圳市公共申办平台业务申办回执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证据证明。
二、被申请人作出驳回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三、申请材料”部分“(一)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材料”第7项材料为:“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12个月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规程》“四、申请程序”中规定:“(三)受理。人才服务窗口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齐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是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事项受理的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纳税证明》显示其未缴纳2020年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办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事项之日(2020年5月19日),近3个月内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不连续,不符合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事项的受理条件。
2020年5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您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流水号:J03990562005190004,因2020年2月个税补缴,不符合申办要求,现予驳回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纳不连续为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认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未要求申请人个税不能补缴”的主张不成立
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在其官网上发布《规程》,《规程》“五、其他事项”中第二款规定:“(二)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区其他人才政策中有关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该《规程》系被申请人发布的关于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事项办理流程的规范性文件,一经公开即具有公示效力,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办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之日,《规程》已生效4个多月,且明确规定申请人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12个月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申请人应当知晓《规程》内容并按其要求办理。因此,申请人认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未要求申请人个税不能补缴”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处理决定。
经查:2020年5月19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成功提交其申办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办流水号为J03990562005190004。同年5月21日,申请人被短信告知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流水号J03990562005190004,因2020年2月个税补缴,不符合申办要求,予以驳回处理。另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4月申报当年2月份个人所得税。2020年6月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驳回其申办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办事项办理情况》《短信截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审定。属于奖励补贴的资金申请,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办理……”,被申请人作为龙华区人力资源部门,具有在审核奖励补贴资金申请的行政职权。
《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三、申请材料(一)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材料……7.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12个月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本案,依据申请人申办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0年4月申报当年2月份个人所得税。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亦已说明3月份未正确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月的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因未正确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的个人所得税,致使2020年5月19日申办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时无法提供最近连续12个月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不符合《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本案中,申请人在网上申报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后,被申请人经预审认定申请人因2020年2月个税补缴,不符合申办要求,予以驳回处理,并将该处理结果短信告知申请人,相关程序符合规定。
申请人主张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公示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指南中并未要求申请人个税不能补缴。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在其官网发布《操作规程》,该文件于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申办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时,《操作规程》现行有效,申请人应当依据《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办理。此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关于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指南申请材料中公布的示例样本《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奖励补贴申报材料清单》显示,第七项材料为“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12个月以上的个人完税证明”。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申请人申办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