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深龙华府复决〔2021〕03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1年02月05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03号

  申请人:肖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楠木花园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行政服务中心1栋3楼

  法定代表人:欧国立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以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0〕福城第10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限期拆除申请人自家院内临时搭建的雨棚不合理,侵犯了公民正当权益,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搭建雨棚的人工材料费5000元。

  申请人称:今年11月17日,申请人因车库装修需要,在自家院内(即车库外墙与院墙之间的通道处)搭建了一个临时雨棚,用于装修时临时存放车库内的东西,雨棚没有与院墙接触,可以说对邻居毫无影响(详见附件“雨棚照片”),也不影响环境美观,更没有占有公共用地。不料却被被申请人强制要求拆除,并于11月20日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11月25日拆除了雨棚。申请人认为这种执法侵害了公民的正当权益。理由如下:

  一、强制拆除要看实际情况。

  老百姓对自家房屋常有装修,装修时在自家院内搭个小型雨棚临时存放东西是公民正当权益,在不影响周围环境不占有公共场所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应该允许搭建,不能够视为“乱搭建”,这么僵硬的严苛地对待老百姓的执法,到底有什么意义?尤其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反复解释并愿意补办手续后仍然要求限期拆除,是故意刁难申请人,是行政部门滥用权力的粗暴行为。

  二、强制拆除的时间不合理。

  临时搭建的小雨棚,在装修完成后,一般来说申请人会自行拆除,如果还没有开始装修就逼迫申请人拆除雨棚,不仅没有发挥雨棚的作用,而且申请人搭建雨棚的费用也浪费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申请人认为,强制拆除雨棚的要求应该放到装修完成之后,在申请人不自觉拆除的情况下,再下令限期拆除才合理。如果需要办理手续,被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说明如何办理手续,不能滥用权力粗暴执法。

  申请人在自家院内搭建临时雨棚,既不违规也不违法,被申请人要求限期拆除申请人雨棚的执法不合理,属于粗暴执法,侵害了老百姓的公民正当权益,希望复议机关秉持公正,维护老百姓正当权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必须赔偿申请人材料人工等经济损失500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规划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查处辖区范围内规划违法行为的执法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茜坑社区楠木花园某栋旁搭建一处占地约 6 平方米,高一层的雨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属于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居住的茜坑社 区楠木花园某栋旁搭建一处占地约 6 平方米,高一层的雨棚属 于违法进行临时建设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四、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正当,合法依规

  2020 年 11 月 20 日,被申请人收到关于申请人涉嫌规划违法行为的投诉,经初步核查,被申请人于当日依法立案。

  2020 年 11 月 20 日,被申请人到茜坑社区楠木花园某栋旁进行现场勘验,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有见证人签字确认。勘查取证后, 被申请人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 〔2020〕(福城)第 103 号),责令申请人在 2020 年 11 月 24 日前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同日,被申请人将《限期拆除通知书》 在电话通知申请人被拒绝开门的情况下,通过张贴方式将《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正当。

  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一)申请人认为在自家院内搭建临时建筑不属于“乱搭建” 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见,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行为并未区分是在合法用地还是非法用地上搭建临时建筑,因此在自家院内的临时建筑未经批准也属于违法行为。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滥用职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是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执法权利,被申请人如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是超越权限允许违法建筑继续存在才是真正的滥用职权行为。

  (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的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对申请人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是依法行政,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0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投诉茜坑社区楠木花园某栋旁搭建一处占地约6平方米,高一层的雨棚。11月20日,被申请人对本案进行受理并立案。11月20日,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由两名福城街道茜坑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予以见证。2020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事实作出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0〕福城第10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因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签收文书,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邀请福城街道茜坑社区工作站两名工作人员见证送达,被申请人将《限期拆除通知书》张贴在涉案违法建筑上,并抄送了茜坑社区工作站。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巡查记录》《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协助核查福城街道茜坑社区楠木花园某栋雨棚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报建情况的复函》《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取证照片》《限期拆除通知书》《张贴照片》《法律文书抄送函》及抄送函的送达回执、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证明和送达见证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第十一条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三)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有权依法在辖区内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有权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本案,经查我区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系统登记信息,该建筑物未取得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故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楠木花园某栋旁搭建一处占地约6平方米,高一层的雨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二)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三)属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立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11月20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投诉发现申请人存在涉嫌规划违法行为情况。当日被申请人对本案进行受理并立案,11月20日进行现场勘验、取证,于11月20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因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签收文书,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邀请福城街道茜坑社区工作站两名工作人员见证送达,并将《限期拆除通知书》张贴在涉案违法建筑物的显著位置,且抄送茜坑社区工作站,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相关规定。

  申请人主张自家院内搭建临时雨棚不属于违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申请人主张涉案建筑物因在自家院内搭建而无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行为并未区分是在合法用地还是非法用地上搭建临时建筑,因此在自家院内的临时建筑未经批准也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赔偿材料人工等经济损失5000元,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0〕福城第10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1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