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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复决〔2021〕19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1年05月2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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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19号

  申请人:叶某,男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朴兜村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28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以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1〕35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以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1〕35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龙华区福城街道的房产所有人,期间十多年一直委托合资建房人在该楼进行管理和出租,申请人基本是每隔几个月才前往上述地址简单查看一下,大约在几年前,不知谁在上述房屋楼梯通道安装一个监控,后来申请人才发现,就问了看管人,他说不是他装的监控,也没说谁安装的,申请人就动手拆除了。几年来应该被申请人拆了很多次了,每次拆完又不知谁又重新安装了,而直到3月15号申请人再拆除时,福民派出所的民警将申请人抓到派出所,说申请人打烂水表和公安监控,申请人才知道是派出所安装的,在这几年来,派出所也一直没告诉申请人,房子管理人也没告诉申请人监控是谁安装的和使用用途,申请人就怀疑是看管人私自安装的,申请人怕侵犯租客的隐私才几年来一看到就拆除,在这几年已经这么多次拆除后,派出所也一直没联系申请人,监控旁边也一直没贴是公安设备,到现在申请人都不清楚是谁事后再去安装维修的,直到派出所抓申请人,说申请人故意损坏公安设备的才知道是公安设备,在民警做笔录,申请人也承认是申请人拆的,但他们不听申请人解释,直接将申请人行政拘留五天处理,但说监控价值800元的为何就不叫申请人赔偿呢?做完笔录就直接叫申请人签名,也不给申请人看笔录内容,在派出所关押期间,申请人哮喘病(几十年老病)发作,申请去医院看医生也要强迫申请人自己出钱,申请人身上的所有东西财物也被扣押了,没有一分钱,要申请人承诺事后补钱还派出所的才医治。第二天又病发,直接就派出所出了所有钱的,为何两天两次只有一次要申请人承担药费,希望可以退还钱给申请人或给申请人一个答复,另希望派出所要自己拆掉在申请人私人地方的监控,确实需安装的,也请联系申请人商谈和贴上标签是公安设备。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3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福民派出所接谢某报案称:其女婿叶某在福城街道将该栋的水表、电表、漏电开关以及一个公安监控摄像头砸坏了。接警后福民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后于2021年3月15日20时许,民警在现场抓获一名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嫌疑人叶某,并将其带回福民派出所配合调查。后被申请人根据查明事实,对违法嫌疑人叶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一、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违法嫌疑人叶某是报警人谢某的女婿,2004年谢某与其女婿叶某在福城街道合建了一栋7层楼房,双方一直平分租金,平摊水电费,后双方因租金及水电费发生纠纷,叶某于2021年3月14日到福城街道将该栋的14个水表,2个电表,6个漏电开关和一个公安监控摄像头给砸坏了。通过询问深圳市通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某,其提供了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龙华视频门禁项目价格明细清单,证实该摄像头为龙华公安分局视频门禁配套设备,价值800元。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叶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叶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因双方均称对该栋楼以及楼内附属设施享有处分权利,被申请人对叶某砸坏水表及水表、开关的行为未进行处罚,已告知双方通过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纠纷。但叶某砸坏的监控摄像头属于公安网摄像头,且现场与摄像头连接有一个控制箱,控制箱外面明确标示有“龙华公安,视频门禁,公安设备,破坏必究”,故叶某称其没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说法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询问笔录、法人授权委托书、龙华视频门禁项目价格明细清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叶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1年3月15日22时,被申请人福民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叶某询问调查。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叶某被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1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叶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当日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其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捺印。后及时投送拘留所执行,并向其家属邮寄拘留通知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违法嫌疑人叶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请人叶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恳请龙华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1年3月15日5时34分许,福民派出所接谢某报案称:自2021年3月14日19时许至2021年3月15日20时许,其女婿叶某在福城街道将该栋的14个水表,2个电表,6个漏电开关(损失价值约1072元人民币)和一个价值约800元的公安监控探头给砸坏了。接警后福民派出所民警于2021年3月15日20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抓获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后,民警对其进行现场询问,嫌疑人自称叶某,其拒不承认其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为查清事情真相,民警将嫌疑人叶某带回至福民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2021年3月15日22时,被申请人福民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叶某进行询问调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对叶某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2021年3月15日23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承认因租金及水电费分配问题产生纠纷,进而将福城街道的14个水表,2个电表,6个漏电开关和一个监控摄像头砸坏。2021年3月15日23时许,被申请人对报警人谢某进行调查询问,谢某陈述叶某因不满租金及水电费分配问题,愤而将福城街道的水表、电表、开关和一个公安监控摄像头砸坏。2021年3月16日15时,被申请人对深圳市通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某进行调查询问,代某证实叶某破坏的监控摄像头为深圳市龙华公安分局视频门禁配套设备。

  2021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叶某拟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1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对叶某作出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1〕35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叶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现场被损毁财物照片》《受案登记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1〕35708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为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申请人叶某与谢某因租金及水电费产生纠纷,愤而将福城街道的14个水表,2个电表,6个漏电开关和一个公安监控摄像头砸坏,其主观上有破坏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损毁了公私财物(其中被损毁的公安监控摄像头价值800元),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申请人主张并不知道破坏的是公安监控摄像头,但被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显示,监控摄像头连接的控制箱明确标示“龙华公安,视频门禁,公安设备,破坏必究”,故申请人叶某称其没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1〕35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