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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复决〔2021〕27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1年06月1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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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27号

  申请人:占某,男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石口镇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1〕36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1年3月27日7时许,申请人在富士康上班走廊上不小心和对方同事史某相撞,当时占某在赶时间上班途中正好在穿静电衣,不小心手撞到正在下楼的同事史某,当时申请人已经道歉了,史某还不依不饶地骂人,相互就对骂了几句,申请人随即上班去了。油松派出所经调查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办理情况

  2021年4月12日9时许,被申请人所辖油松派出所接到群众史某报警称:2021年3月27日7时许,其在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士康园区下楼梯时被一个男子抓了其的胸部,其当时没有追究。2021年4月12日7时许,其经过富士康园区安检处时,又遇到上次抓其胸部的男子,这次该男子从其身边经过时伸出其左手摸了其的下体。接报后民警立即带领队员赶赴现场并抓获违法嫌疑人占某,随后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后被申请人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占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核实:2021年3月27日7时许,占某在龙华富士康园区上楼梯时,抬头看到史某下楼梯,在明知前方有人的情况下,故意伸手触摸史某的胸部。2021年4月12日7时许,占某在经过富士康园区安检处时,用左手触摸迎面走来的史某的下体。结合双方供述和发案时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认定占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占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辩解称2021年3月27日7时许其在上楼梯时抬头看到一女同事下楼梯,在穿静电衣时不小心伸手碰到女同事的胸部。通过监控视频可以发现,表面上看占某在上楼梯时确实是在穿衣服,人在穿衣服时也确实需要将手臂张开,在张开手的过程中就算碰到旁边的人也很正常,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占某面对迎面走来的女同事,而且是在相隔半米远已经看见的情况下,正常情况下其完全可以将手往身后伸来穿衣服以避免碰到他人,而占某却选择的是刚好到女同事身边就张开并抬高手臂的过程中触碰到女同事的胸部,并且被侵害人史某还指认占某用力抓了一下其胸部,完全可以看出占某猥亵他人的主观意图很明显,是在假借穿衣行为来掩盖其行猥亵之实。2021年4月12日7时许,占某在安检处再次跟该名女同事擦肩而过时,手臂又碰到这名女同事的下体。占某同样辩解称是不小心碰到该女同事手臂,不承认有碰到女同事的下体。同样监控视频可以证实,在2021年4月12日7时55分55秒处,占某面对迎面走来的女同事,其故意走在通道中间,严重侵害了对面女同事的通行空间,走到女同事身边的时候手又触碰到了女同事的下体,被侵害人指认占某是用手指用力地摸了其下体,不是不小心碰到的情况。虽然占某不承认有猥亵的主观意图,但其两次用手触摸同一名女同事的身体,且触碰位置均为敏感部位,能够证实其有猥亵的主观意图,所以占某的辩解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占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1年4月12日9时许,被申请人所辖油松派出所接到史某报警称被猥亵后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2021年4月12日14时民警在龙华街道龙华富士康园区将占某依法传唤到油松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故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违法嫌疑人占某被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1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占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占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1年4月12日9时许,被申请人所辖油松派出所接史某报警称,3月27日7时许,其在深圳市龙华区富士康园区被一名男子抓了其的左胸一下,当时其没有追究,4月12日7时许,其经过安检处的时候,其又遇到了上次抓其胸的男子,这次该男子从其身边经过时伸出其的左手手指摸了其的下体。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展开调查,后经研判,民警抓获申请人,后民警在巡防队员的协助下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经相关审批手续后,延长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

  2021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和史雪芬进行调查询问,制作3份《询问笔录》并由相关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富士康管理处调取监控视频。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1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1〕36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监控视频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和双方的询问笔录,2021年3月27日7时许,申请人在龙华富士康园区上楼梯时,抬头看到正在下楼梯的史某,故意抬高手臂,触摸史某的胸部。虽然申请人称其是在穿静电衣时不小心碰到,但其明知前方有人,且尚有较大避让空间,非但没有选择避让,而是借以穿衣的动作故意抬高手臂,触碰史某的胸部等敏感、隐私的部位,具有猥亵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导致史某认为申请人对其实施了侵犯其人格尊严、“性羞耻心”的行为,可以认定申请人猥亵。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通知申请人家属等程序,确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1〕3679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1〕36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