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33号
申请人:孔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长江埔路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1日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1〕358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年5月17日收到该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于同年5月19日向其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同年5月20日补正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给予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过重。即便是按照龙城派出所定义的嫖娼未遂,申请人具有“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务,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情节较轻的情形,拘留10日的判罚过重,更何况完全没有这个情况。二、笔录是办案民警在派出所审讯室外走廊处威胁、恐吓、引诱本人签字形成的,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三、被申请人没有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审讯室外走廊处多次要求重新录口供,被办案民警拒绝。四、申请人的充电宝与案件无关,被执法人员无故扣押,经多次询问,仍不知下落。五、在申请人被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饮水、上厕所、打电话、提供口罩等要求,并且派出所保安多次对申请人进行言语侮辱,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权和人格尊严,并涉嫌虐待。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使用手机,造成申请人错过退机票时间,应赔偿申请人机票损失。综上,依法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充电宝和航空机票逾期作废的损失。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3月20日22时许,申请人孔某在家中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到一名微信名为:“baby月老”的人,双方在微信上商定以4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随即“baby月老”将嫖娼的地址发给孔某,随即孔某乘车来到上述地址,进门后孔某将事先商定的400元嫖资给予卖淫女。支付完嫖资后,孔某与卖淫女各自将自己的衣服脱光躺在床上,卖淫女将避孕套给孔某带上,准备发生性关系时,由于孔某心理紧张原因,生殖器无法勃起,以及孔某嫌弃卖淫女服务态度不好,就准备离开房间,随即就被民警查获。结合孔某与卖淫女双方供述及400元嫖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孔某的嫖娼行为。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派出所民警将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后,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并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1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孔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三、其他情况。(一)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申请人复议辩称其充电宝被非法扣押、被刑讯逼供等情况,经核查,2021年3月21日,孔某被传唤进入龙城所办案区,随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并登记其随身物品:一部小米手机、一串钥匙,经核查并未发现申请人说的充电宝。核查办案区监控视频,亦未发现办案民警有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二)申请人其他复议情况: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反馈,针对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1〕358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孔某于2021年5月11日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深圳市公安局于2021年5月11日已经受理了其复议申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孔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龙华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本案,申请人在深圳市公安局已受理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就同一事项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0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