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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复决〔2019〕57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19年07月2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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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19〕57号

  申请人:段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行政服务中心1栋3楼

  法定代表人:欧国立,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以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19〕观湖第46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对某小区6栋A单元10C号作出的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19〕观湖第46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首先,本人位于某小区花园北区6A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用于自己居住的合法住所,当然包括阳台,我对于自己的物业内部进行装饰装修行为不属于上述四十四条临时建设工程,不需要到龙华区城乡规土委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试问深圳市哪一个业主装修要跑到某个建设规土委报批装饰装修手续?

  2.这种凹阳台,而且从平方数上,我是全额购买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有权对其进行封闭,既没有影响承重,也不妨碍他人任何的合法权益,我没有对其加建扩建,没有延伸到外面。为了防风躲雨,为了家里小孩的安全,将阳台按照物业的要求包括封窗玻璃的颜色规格尺寸进行封闭都是经过物业允许的。况且我封阳台不属于临时搭建,而是长期封闭阳台,另外封闭阳台也不存在影响交通、影响市容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安全的情况,已经由物业公司统一规划外观,装修完毕已经通过物业公司验收合格。

  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为房屋的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必要的添附、装饰、装修,是行使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4.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规划违法行为)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四)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以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名义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综上,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求知三路某小区6栋A单元10C号打掉原规划房间砖墙,使房间和阳台连通,对原规划开放的阳台进行封闭,增加房间的面积,改变建筑外立面,属于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面积约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6a-1-16-c户型给排水大样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其居住的某小区6栋A单元10C号的房间砖墙打掉,使房间与阳台连通,擅自搭建阳台外窗,对原规划应开放的阳台进行封闭,属于违法进行临时建设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四、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程序正当,合法依规。

  2019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涉嫌规划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受理,经初步核查,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立案。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2019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求知三路某小区6栋A单元进行现场勘验,当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均有见证人签字确认。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19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19〕(观湖)第468号)。因申请人家中无人,被申请人将《限期拆除通知书》张贴在涉案违法建筑的外门上,并抄送了鹭湖社区工作站。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另外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可见,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已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一)申请人主张其封闭阳台行为属于装饰装修行为,不属于临时建设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其进行的封窗活动属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不属于临时建设。但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在本案中,申请人进行擅自将涉案建筑中原规划的开放阳台进行封闭,并搭建阳台外窗的行为已经超出室内装饰装修的范围,属于临时建设行为,依法应当获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此外,根据《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某小区”(宗地号:A909-0137)用地规划情况的复函》(深规土龙华函〔2017〕620号)第二条第2点:“即使开发商拿到了足够的业主意见,如果其提交的改建方案是将地下停车库局部围合作为低层住宅专用的地下室(停车位),根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该部分产生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规定建筑面积,从而导致该项目总规定建筑面积已经超过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上限。而该地块为招拍挂用地,按照招拍挂用地相关规定,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不得擅自进行调整。高层业主将阳台改建的情况,基本同上”,并经比对图纸,某小区小区高层阳台原规划为开放状态,申请人通过在阳台上搭建玻璃外窗将阳台进行封闭,改变了住宅外立面,改建面积约3平方米,违反了原有规划,属于规划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其封闭阳台行为属于装饰装修行为,不属于临时建设没有法律依据。

  (二)物权人、开发商和小区物业不具有改变建筑规划和审批建筑规划的权力。

  申请人认为封窗是经过物业允许的前提下搭建的,并且申请人对阳台享有所有权,因此认为封窗行为不属于违建。申请人上述所称的关于其封窗行为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开发商和小区物业不具有改变建筑规划和审批建筑规划的权力,申请人不能依据开发商和小区物业的批准擅自进行封窗行为。即使申请人对阳台享有处分权,也不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该建筑物的规划状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被申请人接到市民投诉,称某小区高层区有多户业主擅自改建阳台。2019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对本案进行受理。被申请人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后,发现某小区高层区6栋A单元10C号业主未经批准改建阳台,打掉原规划书房砖墙,使书房和阳台连通,对原规划开放的阳台进行封闭。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对本案予以立案。5月16日,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由两名观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予以见证。2019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事实作出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19〕观湖第46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且当天送达,由于申请人家中无人,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将《限期拆除通知书》抄送鹭湖社区工作站。2019年5月29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审批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a-1-16-c户型给排水大样图》《现场取证照片》《限期拆除通知书》《张贴照片》《法律文书抄送函》及抄送函的送达回执、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证明和送达见证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第十一条规定:“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三)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有权依法在辖区内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投诉与举报,并对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本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向市规土委龙华管理局去函,请求协助调查某小区高层业主改建阳台的行为是否违反规划,根据《市规土委龙华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深规土龙华函〔2018〕1286号)可知,某小区项目于2016年6月取得北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于2016年12月取得南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此后,市规土委龙华管理局未收到该项目改扩建的相关申请。因此,未经审批同意,申请人打掉原规划书房砖墙,使书房和阳台连通,对原规划开放的阳台进行封闭,增加房间的面积,改变建筑外立面,导致现场与已批的施工规划图纸不符,不符合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要求,属于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且违法建设面积约3平方米为被申请人依据涉案建筑的竣工验收图纸计算得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二)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三)属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立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并抄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地有关基层组织,即视为送达”。本案,被申请人自接到市民投诉后,于2019年5月14日受理,5月15日立案,5月16日进行现场勘验、取证,于5月20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因申请人家中无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送达,将《限期拆除通知书》张贴在涉案违法建筑物的显著位置,且抄送鹭湖社区工作站,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相关规定。

  申请人主张在阳台安装窗户属于装修、装饰行为,不属于临时建设,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以及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本案中,申请人违反原规划,擅自对原规划的阳台进行封窗,改变建筑外立面,已超出室内装饰装修的范围,属于临时建设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19〕观湖第46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