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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复决〔2020〕18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0年06月0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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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0〕18号

  申请人:穆某,男

  住址:河南省社旗县李店镇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清大道32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何洪彬,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深龙华卫医技罚〔2019〕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暂停执业二年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为了方便病人看病,才在未注册且备案的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开展执业活动。患者马某乳腺炎拖一个多月了,其不想去医院看病,所以申请人就给其做了乳腺炎脓肿切开引流手术。申请人承认其行为违法,但认为其是一名残疾人,还需要赡养90岁的母亲,暂停执业证的处罚将会使申请人陷入生活困难,希望宽容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通过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真调查核实,并询问申请人、投诉人、患者等相关人员,结合收集的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裁量适当,应当予以维持,理由如下:

  一、针对申请人的第一项违法行为。首先,根据询问笔录,从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6日期间,穆某在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进行执业活动,且其进行执业活动的行为不是会诊或紧急救治行为,而是常规诊疗行为,根据穆某的医师执业证书显示其执业地点为深圳穆某诊所,未注册且未备案至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穆某存在从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6日期间除会诊外,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在未注册且未备案的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其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再次,2019年7月31日,申请人穆某因“从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除会诊外,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在未注册且未备案的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并根据被申请人调查的实际情况,参考《<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7“一年内再次以该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残疾或死亡的,处五千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规定,给予申请人穆某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暂停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二、针对申请人的第二项违法行为。首先,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自认2019年10月1日、3日、4日在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对马某进行静脉输液,于2019年10月4日在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对马某给予乳腺炎切开引流手术治疗。这也与投诉人郑某、患者马某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穆某有取得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但其为患者马某进行的诊疗行为属于甲状腺甲乳外科专业范围,与其医师执业证上注册的执业范围明显不相符合。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穆某存在于2019年10月1日、3日和4日为患者开展注册专业内科以外的甲状腺甲乳外科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违法行为。其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并根据该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再次,2019年7月31日,申请人穆某因“从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5月31日,在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开展注册专业内科以外的儿科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并根据被申请人调查的实际情况,参考《<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7“一年内再次以该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残疾或死亡的,处五千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规定,给予申请人穆某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暂停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三、针对申请人的两项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暂停执业二年的合并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应予维持。

  四、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自述其在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接诊患者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行医,请求免于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对此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根据被申请人在涉及申请人的另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文号:深龙华卫医技罚[2019]11-30号)调查的事实,申请人2019年7月31日已经因同样案由被处以一万元行政处罚,但申请人在被处罚后并未停止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在一年内再次以该案由被处罚,且在为患者马某进行超出执业范围的诊疗活动时给患者造成了损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不具有法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医师执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到法律保护。医疗执业行为涉及人民生命健康,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医疗执业行为更应符合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而不能随意违法违规操作,这既是对医师职业的不尊重,也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隐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充分的调查义务,结合相关证据及对申请人、投诉人、就诊患者进行询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裁量适当,申请人对此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充分调查后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2019年10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郑某投诉举报申请人在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给人做手术导致伤口发炎的行为。同日,被申请人两名卫生监督员对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该机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元厦社区福楼90号112,该机构收费处可见悬挂《营业执照》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登记有效期限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23年3月25日,登记诊疗科目为:中医科;内科专业,法定代表人:穆某。2、现场检查进门左侧第一个房间,发现一张患者姓名为马某、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的深圳市社会机构普通处方笺,内容为青霉素160万*7支/250ml的氯化钠、头孢拉定4.0g/250ml氯化钠,医师签名栏未见签名;现场未见马某的病历资料。3、现场出示穆某的《医师资格证》、执业地点为深圳穆某诊所的《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抗菌考核合格证书(考核时间为2018年12月)。遂对穆某进行现场询问,并拍照取证。2019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对本案进行立案处理。经查,现场发现的处方笺是由申请人在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接诊患者马某后开具的。2019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上未查询到申请人在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注册、备案的情况。2019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两份《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及在未注册且未备案的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除会诊外)。2019年12月2日,被申请人经合议讨论、法制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读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9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进行了集体讨论。2019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未能送达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在报刊上进行了公告。2020年3月19日,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9年7月31日,申请人因有在未注册或者备案的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开展执业活动、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儿科医疗卫生技活动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处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记录、询问笔录(穆某、郑某、马某、刘怀义)、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病历、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医技罚〔2019〕11-30号)、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截图、《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医技罚〔2019〕11-47号)、送达视频、报刊公告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被申请人作为龙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是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7中“一般”情节的裁量标准是:“一年内再次以该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1、除会诊外,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注册地点或者备案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2、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3、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4、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5、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一)对1、2、3、4种情形的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二)第5种情形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本案,申请人(除会诊外)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在未注册且未备案的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开展执业活动并且开展注册专业内科以外的甲乳外科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违法事实有郑某、马秀英、刘怀义陈述和申请人本人的供述及现场查获的处方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且申请人一年内因该案由被处罚过。深圳福楼中医(综合)诊所使用申请人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该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7,对申请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处以罚款五千元、责令暂停执业一年,合并处罚处以罚款一万元、责令暂停执业两年。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量罚适当。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依法启动立案、调查、集体讨论、行政执法事项审批等程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各项权利。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权利,程序合法。

  申请人主张因其是一名残疾人,请求撤销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申请人提出的身体残疾并非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卫医技罚〔2019〕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深龙华卫医技罚〔2019〕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