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终字〔2021〕09号
申请人:李某,女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
地址:龙华区民治街道阳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刚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1〕3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