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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复终字〔2021〕09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1年09月0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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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终字〔2021〕09号

  申请人:李某,女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

  地址:龙华区民治街道阳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刚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1〕3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