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38号
申请人:游某,男
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28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以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1〕38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1〕38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对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1〕38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8年4月至2021年1月,游某在深圳市某物业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期间游某因琐事与其队长范某发生口角,游某认为范某辱骂、歧视其,后因该事多次重复报警。龙城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并对范某进行批评教育。2021年1月27日,某物业与游某解除劳动关系,并经游某同意发放其工资及补偿款共计两万元。游某认为公司赔偿上述款项后还需再支付其一定费用,故继续多次重复拨打110报警。2021年5月24日,龙城派出所民警告诫游某公安机关已多次批评教育范某,若其仍有异议可起诉至法院,其与公司的劳资纠纷亦可到相关劳动部门解决,并告知其如再重复恶意报警需负法律责任。游某确认其已知晓上述告诫内容。2021年5月25日,游某因同样事由继续拨打110重复报警。经查询,游某报警共计两百余次,经公安机关告诫后其本人仍不知悔改,多次恶意拨打110重复报警,涉嫌寻衅滋事。2021年5月25日20时许,龙城派出所民警将游某传唤至龙城派出所。根据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对游某寻衅滋事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执行期限为2021年5月26日到2021年5月31日。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2021年5月24日,被申请人龙城派出所民警制作询问笔录告诫游某其如果再恶意重复报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游某不知悔改继续重复报警多达两百余次,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查明以上违法事实有范某、朱小龙的询问笔录、某物业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游某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1年5月25日20时许,龙城派出所民警将游某传唤至派出所,因游某涉嫌多次重复报警案情复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被申请人依法告知游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1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游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后民警依法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将其送拘留所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游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1年5月25日20时许,龙城派出所民警接申请人报警称其被人辱骂,经民警核实申请人因劳动纠纷多次重复报警并已于2021年5月24日被龙城派出所民警口头警告,后申请人不思悔改于2021年5月25日再次重复报警,民警于2021年5月25日21时许在龙华街道国鸿大厦门口以涉嫌寻衅滋事将申请人抓获并传唤至龙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5月26日1时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称:从2019年至2021年,其在某商业中心做保安,其班长经常骂他,其就经常报警,希望警察能处理。班长每骂一次,其就报一次警。因此事,在2020年期间,其就拨打了两百余次报警电话。后于2021年1月27日,龙园警区民警和龙园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组织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其进行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工资及补偿款共计两万元。游某认为公司赔偿上述款项后还需再支付其一定费用,故其仍继续多次重复拨打110报警。
5月26日11时许,被申请人对范某进行调查询问,范某称申请人于2018年4月份入职,当年10月份军训时,由于申请人列队训练左右不分,其将申请人叫出来单独训练,申请人因此报警,称其侮辱他。后其并未安排申请人训练,申请人又再次报警,称其歧视他。后申请人因类似琐碎小事一直报警。
2021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1〕38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受案登记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1〕38807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为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游某因同一事由多次恶意拨打110重复报警,自2019年起至2021年,累计报警次数达342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通知申请人家属等程序,确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1〕38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