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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复决〔2021〕39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1年07月2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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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39号

  申请人:吴某,男

  住址: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2283号

  法定代表人:赵亮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6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深龙华公(油松)强戒决字〔2021〕3303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8日下午7时许,申请人接到民警电话后,就赶到了油松派出所配合做毛发检测。派出所民警剪取了申请人的头发,但是没给申请人看毛发检测报告就让申请人承认吸毒、写认罪材料。申请人是因为遭到了被申请人殴打、体罚、虐待才被迫承认吸毒的。申请人没有吸毒,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申请人申请人有吸毒前科,遂要求申请人到油松派出所配合尿检,经尿检,结果显示各类毒品呈阴性。民警采集其头发送检,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申请人的毛发中甲基苯丙胺、 苯丙胺成分为阳性,表明其近六个月内摄入过毒品。经询问,申请人供述称其于2021年1月初,在湖南省桂阳县迎宾路迎宾小区一房间内,和朋友张某及张某的两个朋友共四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经系统查询申请人于2009年12月4日因吸毒被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抓获后被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时其亦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处罚及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其明知在社区戒毒期间仍继续吸食毒品,结合其毛发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二、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民警依法开始传唤申请人到油松派出所留置室询问调查。申请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因案情复杂,依法对其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查清违法事实后,被申请人在处罚前依法告知其被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当日向其送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邮寄其户籍所在地。三、申请人复议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在派出所等待期间未被传唤至办案区留置室,而是在派出所的休息区等候,也不存在对其进行殴打、体罚、虐待的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1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所辖油松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深圳市龙华区上油松村37栋501房居住的申请人有吸毒前科,遂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尿检,尿检结果为阴性。2021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进行毛发检测,从申请人的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被申请人遂依法传唤申请人至油松派出所留置室作进一步调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对其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申请人供述其于2021年1月15日在湖南省桂阳县迎宾路迎宾小区的一个房间内(张某家)与张某及其两个朋友一起吸食冰毒。经违法犯罪前科查询,申请人于2009年12月4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抓获后被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抓获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及社区戒毒处罚。同日,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既往戒毒史和本次吸毒情况,认定申请人为吸毒成瘾严重。2021年4月30日,被申请人经处罚前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于当日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邮寄其户籍所在地。2021年6月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抓获经过、询问笔录、询问视频、检查笔录、《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另结合《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3号)规定,吸毒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吸毒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 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 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抓获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及社区戒毒处罚,具有戒毒史。申请人毛发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申请人亦供述其于2021年1月15日在张某家中与张某及其两个朋友一起吸食冰毒,并在手机微信中指出了张某的微信信息。因此,可以证实申请人有复吸的行为。申请人同时具备《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中的三种情形,且具备《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适用《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履行了传唤、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时告知了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执法程序亦无不当。

  申请人主张其受龙华派出所民警对其殴打、体罚、虐待以致作出承认吸毒的供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而被申请人提供的多份视频资料均表明被申请人属于正常询问,未使用殴打、体罚等手段且申请人供述内容稳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告知笔录》,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时,申请人仍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与申辩。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深龙华公(油松)强戒决字〔2021〕33039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深龙华公(油松)强戒决字〔2021〕33039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