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54号
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河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A座1201-1203、B座1201、13-14楼
法定代表人:郑洪明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应急罚〔2021〕732号)不服,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应急罚〔2021〕732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属于电子产品加工外贸型企业,现有员工8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所用化学品只有PU胶2公斤,稀释剂0.3公斤,数量未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二、申请人未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防爆柜,只是没有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并且已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三、按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违法行为编号第3033号规定,储存2个以下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1万元罚款,此次处罚超出了处罚标准。四、是否有危险化学品使用数量极少也被处罚的案例。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企业存在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1年5月10日,龙华街道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防爆柜未连接地线投入使用;2.灭火器未定期进行检查;3.生产车间一处焊锡作业台的电源排插零火线序错误;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时由曾范前承认未建立此项制度);5.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全能型硝基稀释剂(2828)、PU 胶)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第 5 项问题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 3033 号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万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答复人对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定程序,不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答复人于2021 年 5 月10 日现场检查后,当天制作了检查记录,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同年5月11日进行抽样取证,同年5月19日对现场进行了复查,作出了《整改复查意见书》,同年5月28日送达《鉴定结果告知书》,同年6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同年6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调查取证、文书制作、送达、告知申请人权利与办案时限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进行,不存在任何程序性违法行为。
三、申请人的主张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一)危化品数量的多少并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是依据储存的危化品品种而定。(二)完成整改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对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为,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处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修正)注解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当事人涉及两种危险化学品,因此应当按照储存2个以上5个以下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罚标准,处2万元罚款。(四)现场管理状况较差,存在隐患较多。同年5月10日,龙华街道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了5项问题,执法人员仅对其中第五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罚合理得当。
综上所述,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深龙华)应急罚〔2021〕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行政合理原则,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查: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在表明身份后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全能型硝基稀释剂(2882)、PU胶)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防爆柜未连接地线投入使用;3.灭火器未定期进行检查;4.生产车间一处焊锡作业台的电源排插零火线序错误;5.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时由曾范前承认未建立此项制度)。针对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并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申请人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于2021年5月18日前整改完毕。同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用的全能型硝基稀释剂(2882)、PU胶进行抽样取证,送至深圳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以确认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并告知了申请人鉴定期限。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和安全管理员曾范前均承认申请人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同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同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发现的5项问题均已完成整改。同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鉴定结果及申请复检的权利。同年6月11日,被申请人经法制审核、延期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同年6月15日,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其已经接受教育,往后会加强危化品培训和管理,因企业经营压力大,请求给予整改机会,免于处罚。同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全能型硝基稀释剂(2882)、PU胶)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及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版)违法行为编号第3033号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万元,并于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同年6月30日,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现场检查照片、《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照片、《抽样取证凭证》《鉴定结果告知书》《询问笔录》(刘某、曾范前、刘国伟)《案件调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作为深圳市龙华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按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修正)违法行为编号3033实施标准,储存2个以上5个以下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2万元罚款;注解第二条规定,本标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本案,申请人所储存的化学品全能型硝基稀释剂(2882)、PU胶,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其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修正)违法行为编号3033实施标准的规定给予申请人2万元罚款并无不当。
申请人主张其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少,且已按要求完成整改,2万元罚款处罚超过了处罚标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修正)违法行为编号3033实施标准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标准是依据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数量而定,而不是依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确定的。申请人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少及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非不予处罚的理由。申请人储存2种危险化学品,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现场管理状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作出罚款2万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本案,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延期审批、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确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应急罚〔2021〕73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以(深龙华)应急罚〔2021〕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