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深龙华府复决〔2021〕56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1年09月10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56号

  申请人:龙某,男

  地址: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观澜社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路89号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深圳市龙华区某灯饰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未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1052902464610),申请人称其2021年5月9日在被举报人于1688平台开设的网店“深圳市龙华区某灯饰厂”购买了一件“LED面板灯集成吊顶厨房卫生间平板灯具天花面板600*600面板灯”。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2021年6月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当天前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鹏华工业园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鹏华工业园为军产用地,现已被部队移做他用。被举报人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

  2021年6月9日,因被申请人无法查找和联系上被举报人,也无法查明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被举报人暂时下落不明,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已立案受理。

  2021年6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您好,关于您对深圳市龙华区某灯饰厂的举报。经查,被举报方未在其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我局拟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中止调查,如对有关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结果告知短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理结果告知短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截至被申请人复议答复,该案仍在法定办理期限内,案件并未办结。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所作出的上述处理结果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予以立案调查。在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被申请人发现其未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注册登记预留的号码发送短信要求其前来接受调查,但被举报人未予回应,拨打电话也联系未果。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被申请人决定暂时中止调查,符合前述规定。中止调查并非一个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程序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龙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