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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复决〔2021〕58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1年09月1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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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58号

  申请人:龙某,男

  住址: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路89号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未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1041999818102),申请人称其2021年4月3日在被举报人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欧思韵灯饰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件“集成吊顶led平板灯厨房卫生间灯具吊顶天花灯300*600嵌入式面板灯”。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202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注册地址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无法取得联系,查无实处。

  2021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1年6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已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并将发协助调查函到第三方监管平台。

  2021年6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您好,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注册地址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无法取得联系,查无实处,我局已将该公司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十个工作日将完成异常名录载入,具体时间以我局官网公示为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截至被申请人复议答复,该案仍在法定办理期限内,案件并未办结。

  202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发协助函(深市监华协查字〔2021〕0010044号)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其提供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

  202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发协助调查函(深市监华协查字〔2021〕0010045号)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所作出的上述处理结果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编号为1440309002021041999818102的举报仍在办理之中,尚未做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填写的内容,系被申请人对于现场核查情况的过程性的反馈,并非对申请人上述举报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结案反馈”处填写了过程性内容,造成申请人误认为其上述举报已结案,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龙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