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70号
申请人:韦某,男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路89号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其举报深圳市某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1071108936004),申请人称其2021年7月11日在被举报人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慕唯灯饰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件“慕唯明装筒灯led免开孔圆形商用客厅灯背景墙过道吸顶天花灯射灯”。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筒灯有掺假掺杂造假售假欺诈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违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玉翠新村C区名翠大厦四楼B402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该地址为一户人租赁住家用,并无举报人。经查询,被举报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于2020年9月4日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深圳市某灯饰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玉翠新村C区名翠大厦四楼B402房检查,但发现该场所是一户人在租赁做住家用,在该处查无深圳市某灯饰有限公司。经系统查询,深圳市某灯饰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4日就被载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载入决定书编号为深市监华异决字〔2020〕23219号”。
2021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情况告知申请人。
2021年7月28日,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举报内容无法核实,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2021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内容立案调查。
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将已立案的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所作出的上述处理结果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编号为1440309002021071108936004的举报仍在办理之中,尚未做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填写的内容,系被申请人对于现场核查情况的过程性的反馈,并非对申请人上述举报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结案反馈”处填写了过程性内容,造成申请人误认为其上述举报已结案,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另,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立案情况”一栏告知的立案时间是2021年7月12日,经核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的实际立案时间是2021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的立案时间存在操作错误,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韦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