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77号
申请人:林某,男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以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1〕40343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8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1〕4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7月22日中午,申请人的朋友陈某邀请申请人前往其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东边老村谈事,说有事相求。因陈某此前尚欠申请人一笔款项未归还,因此申请人按邀前往,顺便追要借款。申请人与陈某碰面后,陈某又以投资美容项目为名向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婉拒。后因陈某肚子不舒服需午休,申请人也有急事需回公司,便打算离开。申请人一打开门,民警推门而入将申请人控制并带去民治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民警解释是因申请人涉嫌嫖娼所以采取措施,并需要将该事情通知家属。因申请人屡次向民警解释其赴约和双方碰面的背景均不被采纳,又碍于被家属得知申请人因涉嫌嫖娼而被调查的恐惧,最终申请人无奈在笔录中承认了违背事实的“嫖娼”事件。其后,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1〕4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
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需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需以客观证据为支撑。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不能在没有佐证申请人涉嫌嫖娼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性交易照片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仅以申请人个人陈述的笔录而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实施行政拘留。
综上,申请人特依据法律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1〕4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7月22日16时许,被申请人民治派出所民警经过暗访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东边老村某房抓获两名涉嫌卖淫嫖娼嫌疑人林某、陈某,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随后将林某、陈某传唤至民治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后被申请人查明,林某与陈某通过微信联系,双方谈好以18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双方见面发生性关系后即被被申请人民警查获。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林某、陈某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2021年7月22日14时30分许,申请人林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双方在微信上约定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由陈某为林某提供性服务,服务包括“口交”一次和发生性关系一次,地点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东边老村某房。同日15时许,林某打车来到民治街道东边老村5栋,陈某因出门未在家遂告诉林某家门密码,林某通过密码进入某房,之后陈某回到某房,随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林某穿好衣服正要通过手机给陈某转账支付嫖资时,民警过来检查导致林某未支付嫖资。之后两人被带回民治派出所配合调查,双方对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均供认不讳,双方通过人像辨认均能够指认对方为违法嫌疑人。结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林某嫖娼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林某、陈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有林某、陈某的询问、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林某嫖娼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1年7月22日16时,民治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林某询问调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林某被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林某嫖娼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后民警依法向林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林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1年7月22日14时30分许,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所辖民治派出所的民警经过暗访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东边老村5栋某房抓获涉嫌卖淫嫖娼嫌疑人陈某、申请人林某。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此案,并依法传唤申请人林某、第三人陈某至民治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
根据林某和陈某的询问笔录载明,以及民警询问视频显示,2021年7月22日14时30分许,林某与陈某通过微信联系,双方约定由陈某为申请人林某提供性服务,服务费用为1800元,服务地点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东边老村5栋某房,双方见面后发生了性关系。在询问过程中,林某及陈某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供认不讳,二人的询问笔录及民警询问视频能相互印证。202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1〕4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抓获经过》《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账号截图、民警现场询问林某及陈某视频、现场抓获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为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指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本案中,申请人林某在前往约定地点前,已通过微信就提供性服务及价款与陈某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东边老村5栋某房双方实际发生了性关系,但由于民警进入房间调查,嫖资支付行为尚未完成。此种行为应属于公安部批复中解释的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卖淫嫖娼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属于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民警现场询问林某及陈某的视频、微信账号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没有佐证申请人涉嫌嫖娼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性交易照片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仅以申请人个人陈述的笔录而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实施行政拘留客观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案并非仅有申请人的陈述,还有陈某的陈述及指认,且二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已自认其违法行为,后提出截然相反主张,但未能举证证明,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履行了口头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告知了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执法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1〕40343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1〕40343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