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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2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5月2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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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号

  申请人:黄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2〕33218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2〕3321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仅是在小区没有停车位置的情况下,两次为了能够停车移开立柱(随时可再套上去)和踩下三角铁,不是蓄意损坏他人财物;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派出所没有组织关联人进行调解协商,申请人在此之前未见过相关财物的所有人,处罚决定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申请人和业主、物业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在面对面交流中业主和物业对申请人表示并没有申请立案,并对申请人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申请人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损毁他人财物的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月2日10时21分许,民新派出所接吴某(男)报警称: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万科金域华府某期某栋地下停车库,车位被人占用,物业告知其地锁被人为损坏。

  经查,黄某于2021年12月24日17时许和2021年12月28日,在深圳市龙华区万科金域华府某期的停车场内,用手和脚将固定车位设置的车位锁(立柱和三角铁)损坏,导致车位锁的正常功能受损(两个车位锁的价值共计约100元)。2022年1月4日14时许民警将涉嫌损毁财物的嫌疑人黄某传唤至民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被申请人根据查明事实,对黄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一、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万科金域华府某期的停车位确属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上述调查结果有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开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书》和图纸以及万科金域华府物业提供的加盖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章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证据证实。因此万科金域华府某期的停车位可由开发商深圳市万科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故万科金域华府某期的由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长期租赁协议书所确定的长租车位具有合法性。黄某于2021年12月24日17时许和2021年12月28日,在深圳市龙华区万科金域华府某期的停车场内,用手和脚将固定车位设置的车位锁(立柱和三角铁)损坏,导致车位锁的正常功能受损(两个车位锁的价值共计约100元)。结合现场监控视频、黄某的供述及证人潘某的证言等,可以认定黄某存在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有监控视频资料、证人证言,黄某的询问、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黄某故意损毁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1月2日10时21分许,民新派出所接吴某(男)报警称: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万科金域华府某期某栋地下停车库,车位被人占用,物业告知其地锁被人为损坏。2022年1月4日14时许民警将涉嫌损毁财物的嫌疑人黄某传唤至民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因其有疾病,于2022年1月4日18时28分结束对黄某的传唤。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其患有疾病并提请行政复议,向被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经过审批后,被申请人依法批准对黄某暂缓执行拘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黄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1月2日10时21分许,民新派出所接到吴某报警称: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万科金域华府某期某栋地下停车库,其车位被人占用,物业告知其锁被人为损坏。民警通过监控研判发现黄某有作案嫌疑,于是电话联系黄某到民新派出所接受调查。2022年1月2日,民新派出所对吴某进行询问。2022年1月3日,被申请人民新派出所予以受理,并作出《受案回执》送达报案人。2022年1月4日,被申请人民新派出所对申请人黄某进行传唤,黄某承认其存在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称其为了顺利停车,用手或脚把阻挡其停车的障碍物损坏。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民新派出所对申请人黄某进行询问。经被申请人查明,黄某于2021年12月24日17时许和2021年12月28日,在深圳市龙华区万科金域华府某期的停车场内,用手和脚将固定车位设置的车位锁(立柱和三角铁)损坏,导致车位锁的正常功能受损(两个车位锁的价值约为100元)。2022年1月4日,民新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黄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黄某签字确认其不提出陈述申辩。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2〕33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后民警依法向双方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1月5日,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依法批准对黄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2022年1月6日,申请人黄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月8日,申请人黄某向本机关提交苏某(被损坏车位锁所有权人)对申请人的谅解书。

  另查明,物业曾向派出所反映情况。2021年12月28日,民新派出所对苏某(被损坏车位锁所有权人)进行询问。2021年12月30日,民新派出所对潘某进行询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情况说明》《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保证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门诊复诊病例》《检查报告》《租赁合同及收据》《房产证》《购买凭证》《车锁安装照片》及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黄某存在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且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申请人并未提交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亦不具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通知家属等程序,确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2〕33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2〕33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