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2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路89号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其举报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11月22日和11月26日,被申请人分别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编号:21440309002021112202386893、21440309002021112602422715),称其分别于2021年11月3日和11月8日在杭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开设的“某精选”小程序购买了由被举报人经营的“耒阳永兴酱油”400G/瓶和“神龙”A级山茶油5斤/瓶,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经营的上述产品无合法有效的强制性标签信息,系非法生产,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接到申请人举报信件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详细调查。经查,申请人举报所称的“耒阳永兴酱油”(400G/瓶)和“神龙”A级山茶油(5斤/瓶)由耒阳市长坪乡某某村民采用自种的黄豆和油茶籽采用物理加工方法制作而成,属于农产品。耒阳市长坪乡某某村属于贫困乡镇,当地政府为了实现精准扶贫,耒阳市长坪乡某某村委会与耒阳市某乡村农业有限公司签订《耒阳市精准扶贫农特产品收购协议》,由耒阳市某乡村农业有限公司从耒阳市长坪乡某某村农户手中收购,并自行制作和粘贴相关标签。其中,“永兴酱”标签标注以下信息:耒阳特产永兴酱,配料:黄豆、山泉水,重量:400g,产地:湖南耒阳,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经销商等相关信息;“山茶油”标签也标注了配料、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经销商等信息。耒阳市某乡村农业有限公司收购上述农产品后,与被举报人签订《电商合作协议》,由被举报人在“某精选”小程序开设的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被举报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耒阳市精准扶贫农特产品收购协议》、耒阳市某乡村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耒阳市长坪乡某某村村委会开具的收购农副产品的《收款单据》。
2021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并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短信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所作出的上述处理结果反馈,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被举报人经营的“耒阳永兴酱油”(400G/瓶)和“神龙”A级山茶油(5斤/瓶)系由耒阳农户采用自行种植的经济型作物自行加工制作而成,属于农产品。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表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本案,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被举报的农产品标签已经标注了上述相关信息,未发现存在申请人举报所称的违法行为。
因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中所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