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9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
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反映学位授权书不合理问题的事项答复意见书》(WT4403002021111891501)(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依法审查,《答复意见书》仅是对龙华区为何将《学区房使用授权书》作为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解释说明,《答复意见书》本身并未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胡某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