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0号
申请人:邓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283号清湖行政服务中心2栋512室
法定代表人:何洪彬,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关于深卫健信访〔2021〕091035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11-106号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申请材料并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意见书》,要求重新作出调查,还患者一个公道。
申请人称:申请人工作涉及有害工种,公司应先给申请人做职业健康检查后才能辞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公司属于违规行为。2019年的职业健康体检存在造假行为,申请人当时要求体检视力,但体检单位到其公司体检时并未带任何设备仪,只是让公司开介绍信到医院来做,然后就出结果,视力没有做任何体检,导致其没有被调离岗位,直接丧失劳动能力。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简要陈述被申请人作出本案《答复意见书》的经过。
2021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受理经由深圳市卫生健康委转办的申请人信访件,申请人投诉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龙华区疾控中心”)的体检报告造假及某某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不为其提供职业病体检,后申请人又于2021年10月29日来被申请人处投诉龙华区疾控中心,申请人两次投诉内容基本相同,投诉主要内容如下:1.其表示在某某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工作11年(2010年5月27日入职),工作岗位为计量室化学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测试,主要接触危害因素有:高强度紫外光、X射线、强酸强碱化学品、高强度光源、对视力有致命的损害。公司没有给其配发任何防护用品,其多次要求公司履行职业健康体检,均被公司拒绝。2.2019年3月,龙华区疾控中心到其公司体检,在为其做视力体检时,没用任何仪器、任何设备,也没有查视力表,完全是走过场、走形式、完成任务式、出假报告,导致其视力问题没有被及时查出来,造成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龙华区疾控中心应同样负有全部责任。3.主要诉求:要求某某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和龙华区疾控中心承担所有责任和后续的治疗费用;2019年3月份的体检报告作假,要求龙华区疾控中心撤回,登报道歉,并承担所有责任。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投诉后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如下:
1.申请人曾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来访方式到被申请人处投诉某某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来访诉求为要求公司配合做职业健康体检:紫外线、X光、噪声、化学品以及安排治疗医疗期(已失去劳动能力)。在此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卫生监督员经过现场调查及核实,认定申请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紫外线、X射线、氯化铵、尿素、乳酸、醋酸和氢氧化钠,其中可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项目的有紫外线、X射线和醋酸(乙酸)。该公司可提供投诉人邓某2019年和2020年的职业健康检查表,检查项目为:臭氧、紫外线。随后该公司于2021年安排申请人分别至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和龙华区疾控中心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2.针对申请人投诉龙华区疾控中心体检报告造假的问题,龙华区疾控中心回应表示:(1)2019年其对申请人进行“接触臭氧、紫外线”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其中完成必检项目皮肤常规检查、眼科常规检查及角膜、结膜、晶状体和眼底检查,没有发现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为:a)职业病:1)职业性电光性皮炎;2)职业性白内障;b)职业禁忌症:活动性角膜疾病。(2)2020年,其对申请人进行“接触臭氧、紫外线”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显示“双眼视网膜可见大量点状白色渗出?双眼视力ou指数50cm,矫正视力无提高”,且已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建议暂时脱离紫外线作业岗位及时到医院进一步诊治。虽然申请人有视网膜病变情况,但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依然不属于紫外线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3)2021年,其对申请人进行“接触强碱、酸雾或醋酐”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论为:本次检查未发现强碱、酸雾或醋酐作业疑似职业病。(4)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职业人群健康体检工作,在体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体检与申请人目前视网膜病变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结合申请人历史投诉档案,被申请人认为无证据证明龙华区疾控中心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进行体检工作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龙华区疾控中心存在体检报告造假行为。
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作出《答复意见书》,并于当日通过短信方式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现场签收了《答复意见书》。
综上,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后依法予以受理,经充分调查取证后回复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复议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回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公司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存在违规行为的问题。
申请人在提起本案信访投诉前,已多次对某某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进行信访投诉,投诉事项包括申请人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问题,被申请人在此前受理其信访投诉后已对某某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进行相应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回复给申请人,对于在调查过程中查到的该涉案公司涉嫌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另案立案查处或并案处理。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2019年龙华区疾控中心给其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存在造假的问题。
根据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查阅了申请人在龙华区疾控中心的历年体检报告:1.2019年龙华区疾控中心对申请人进行了“接触臭氧、紫外线”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接触紫外线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必检项目为:皮肤常规检查、眼科常规检查及角膜、结膜、晶状体和眼底检查,目标疾病为:a)职业病:1)职业性电光性皮炎;2)职业性白内障;b)职业禁忌症:活动性角膜疾病。龙华区疾控中心按照规定为申请人完成体检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表》,其中完成必检项目皮肤常规检查、眼科常规检查及角膜、结膜、晶状体和眼底检查,体检结论显示未发现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目标疾病。2.2020年龙华区疾控中心对申请人进行“接触臭氧、紫外线”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显示“双眼视网膜可见大量点状白色渗出?双眼视力ou指数50cm,矫正视力无提高”。对申请人所患视网膜病变情况,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该病变并不属于紫外线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3.2021年龙华区疾控中心对申请人进行接触强碱、酸雾或醋酐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论为:本次检查未发现强碱、酸雾或醋酐作业疑似职业病。2021年4月6日,申请人前往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放射线、紫外线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论为:未发现放射线、紫外线作业疑似职业病。
根据被申请人的调查核实,龙华区疾控中心在对申请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出具了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表》,无证据证明龙华区疾控中心存在申请人投诉的造假行为,申请人的上述投诉事项未被查实,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回复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没有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经查: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投诉,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申请人的投诉件转交由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投诉内容:1.其表示在某某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工作11年(2010年5月27日入职),工作岗位为计量室化学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测试,主要接触危害因素有:高强度紫外光、X射线、强酸强碱化学品、高强度光源、对视力有致命的损害。公司没有给其配发任何防护用品,其多次要求公司履行职业健康体检,均被公司拒绝。2.2019年3月,龙华区疾控中心到其公司体检,在场医生在为其做体检时,没用任何仪器、任何设备为为其检查视力,也没有查视力表,完全是走过场、走形式、完成任务式、出假报告,导致其视力问题没有被及时查出来,造成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主要诉求为:1.要求某某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和龙华区疾控中心承担所有的责任和后续的治疗费。2.2019年3月份的体检报告作假,要求龙华区疾控中心撤回,登报道歉并承担所有责任。
2021年10月2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提出投诉,诉求主要为:1.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体检报告存在严重造假行为,导致劳动者没有及时脱离危害因素的岗位,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导致劳动者视力一级残疾,并被深圳市卫健委劳动能力鉴定办鉴定为完全失去劳动能力;2.投诉龙华区卫生监督所的调查报告不实。
2021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向龙华区疾控中心转去申请人的信访投诉件,龙华区疾控中心提交了《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投诉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及申请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表。
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事项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在60日内办结,经批准延期办理期限30日。
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深卫健信访〔2021〕091035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11-106号的答复意见书》。
另查,申请人投诉某某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精密公司未履行职业健康体检的行为,被申请人已经立案调查。
以上材料有《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事项转办函》《来访登记表》《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投诉办理情况的报告》《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职业健康检查表》《信访事项延期申请表》《受理告知短信截图》及告知短信截图证明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被申请人作为龙华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工作涉及有害工种,公司应先给申请人做职业健康检查后才能辞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公司属于违规行为”主张,被申请人在此前受理其信访投诉后已对某某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进行相应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回复给申请人,对于在调查过程中查到的该涉案公司涉嫌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另案立案查处。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提出“当时要求体检视力,但体检单位到其公司体检时并未带任何设备仪,只是让公司开介绍信到医院来做,然后就出结果,视力没有做任何体检,导致其没有被调离岗位,直接丧失劳动能力。”主张。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规定执行。被申请人作为龙华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进行监督。2019年3月20日,龙华区疾控中心对申请人进行“接触臭氧、紫外线”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医生完成了必检项目中外眼、结膜、角膜、晶状体和眼底检查,结果显示均未见异常,视力及矫正视力部分未填写。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4.10.2.6.1的规定,眼科常规检查包含视力和外眼检查。被申请人答复已完成眼科常规检查与申请人视力部分未检查这一主要事实认定不一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以《关于深卫健信访〔2021〕091035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11-106号的答复意见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