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31号
申请人:吴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熊文佳,职务: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德明,广东亨凯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关于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会议结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22日收到申请材料并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撤销2017年11月1日的《关于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会议结果的通告》。
申请人称: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业主认为,三联社区工作站在2017年组表决存在冒名投票、伪造表决票等情况,理由如下:1.富联B区平面图没有:A1、A2、A3栋楼房,却发现有A1、
A2、A3等3张选票,明显造假,属于无效投票;2.根据185栋,一栋一票原则,有9栋楼房的选票重复,分别是:60、202、294、5、70、47、97、236和47 栋等,有9张是无效投票;3.既然是建房人大会,建房的人,才有资格选票,却发现空地的选票,空地是:211、192、89、74和184栋等5张选票,应该的无效投票;4.根据富联二区的平面图,在小区红线以内的建房人才有投票权,却发现外围的选票,外围选票是138栋的一张选票,应该属于无效投票;5.根据投票情况核对,有部分房东对投票不承认:64、114、115、282、58、202栋;有选举造假的选票,请政府核实情况,在总的选票剔除;6.龙华街道办事处三联工作站对选举权确认、核实、投票、选票、唱票等环节明显造假,赞成的选票根本没有达到185栋选票的50%以上,明显的点票、唱票造假。这事关该次建房人代表大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与广大建房人的切身利益信息相关,申请人不得不怀疑被申请人是在刻意阻挠广大建房人查清事实,被申请人是有意逃避广大建房人的质疑或可以掩盖相关违法行为,无视广大建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综上,申请人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准许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三联社区工作站在《关于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会议结果的通告》中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受理范围。二、被申请人在《关于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会议结果的通告》中加盖公章的行为,发生于2017年11月1日,并已在富联B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即使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吴某于2022年2月22 日提出行政复议的行为已超过六十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16年7月25日,富联新村B区50栋房屋的建房人/业主联名向三联社区工作站提出《关于筹备设立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富联新村二区议事委员会的申请书》,请求三联社区工作站协助、指导召开小区建房人大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事宜。2017年7月24日,三联社区工作站发出《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召开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2017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三联社区工作站发出内容为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会议结果的《通告》。《通告》落款为三联社区工作站(代章),由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工作站加盖公章,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
另,经本机关通知补正后,申请人补充了其知晓该《通告》的时间,其于2022年1月30日通过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了《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通告》等资料。
以上事实有《议事委员会申请书》《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通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案中,首先,富联B区全体建房人委托肖某、汤某、赖某、范某、赖某某五人为富联B区建房人代表,由该五名建房人代表授权弓村居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事项属于自治事项,被申请人的三联社区工作站是出于协调辖区民事纠纷,在自治过程中起见证、指导和协调作用。其次,被申请人三联社区工作站以代章的形式在《通告》加盖的印章的并非出于协助、受托街道办事处开展、办理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或事务,并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其行为不应归责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再次,《通告》属于过程性行为,真正对权利人产生影响的是富联B区全体建房人大会的最终决议,该《通告》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通告》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