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54号
申请人:赵某某,女
住 所:广东省四会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第三人:杜某某,男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30日对第三人杜某某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治)不罚决字〔2022〕3326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涉案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受理。因杜某某与涉案不予处罚决定存在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第三人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撤销编号为深圳龙华公(民治)不罚诀字〔2022〕3326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和依据如下:
本案第三人杜某某在深圳猫网联系到猫咪救助人石某某(为民间爱心人士),于2021年12月11日向石某某领养了两只其所救助的小猫。2022年1月6日晚,杜某某联系石某某,表示同意将两只小猫送回。但2022年1月7日晚,杜某某只送回了一只小猫,说另外一只小猫暂时没找到,第二天送回。当时送回的小猫寄养在联合宠物医院深圳坂雪岗店,杜某某送回后,医院即发信息告知石某某,送回的小猫被虐待了,四个脚全部流血,牙齿摔乱了4颗,嘴唇流血(有视频和照片为证)。石某某要求立刻归还尚未送回的另一只小猫,此时杜某某才告知,说猫不见了。石某某当晚10点左右便去到杜某某家里找猫,没有找见,期间争执了几句,双方报警。接警方为龙华民治派出所,当日警方以没有《动保法》相关依据为由,不予处理。
2022年1月28日,同样是爱心救助人的申请人,陪同石某某一起前往龙华锦绣江南寻找小猫。期间,去杜某某家敲门,想要就被虐猫咪治疗费一事进行商谈。杜某某看见申请人和石某某二人,情绪非常激动,一直骂石某某,期间质问并两次抓着申请人胳膊推揉,使申请人受到惊吓。于是石某某再次报警,接警方仍然为龙华公安分局民治派出所。在派出所处理和调解的两天时间里(1月28和1月29日),换了大概4位民警接待,每一次都要我们重复一遍事由,然后没有什么结果就又转给下一位民警,期间针对我们拿出法条指控杜某某所触犯的相关罪行时,当事民警都以我们解读不正确、无相关法条都否认。针对申请人坚持认为杜某某故意暴力伤害和猥亵两条罪过,最后接待的何警官认为说有杜某某老婆在场为由,猥亵不成立,并最后出具了对杜某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1、第三人杜某某的虐猫行为不仅对申请人造成精神和物质损失,还会对社会公众产生恶劣的价值导向。同时,虐猫行为背后隐藏着对人的攻击性,应当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2、第三人杜某某的故意伤害及猥亵行为系客观存在,被申请人仅以其配偶在场为由认定第三人不存在猥亵动机,与事实不符。
3、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存在明显外伤为由认定第三人不存在故意伤害行为,系事实认定错误。结合当时现场情况,第三人重伤申请人存在明显可能。因存在他人在场,且报警及时,第三人才未对申请人造成明显伤害。
4、对于申请人对涉案不予处罚决定提出的质疑,被申请人并未给予合理解释。申请人根据《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向被申请人指出第三人违反的明确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均无正当理由拒绝采纳。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申请上级领导能秉公执法,充分考虑本案细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依据充分,证据确凿。
2021年12月,第三人杜某某通过深圳猫网从爱猫人士石某某处领养了两只猫。2022年1月6日晚,杜某某联系石某某想把猫送回去。次日,杜某某发现一只猫不见了,就将另一只猫送回石某某指定的地方。石某某知道猫受伤及丢失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7日晚与申请人赵某某一起到龙华区人民路3050号锦绣江南某栋某座某房杜某某住处找杜某某理论。双方据此发生口角,杜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称上述二人在其家门口闹事,民警出警后予以现场调解。此后,申请人赵某某、石某某多次到锦绣江南某期找猫,杜某某给予配合,但一直未找到。
2022年1月28日17时许,申请人赵某某、石某某再次到锦绣江南某期找猫。双方因为猫的事情在杜某某家门口又发生争吵,致使双方相互谩骂,发生肢体接触冲突。随后,石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求助,赵某某控告被杜某某猥亵及故意伤害。民警出警,经现场调解无果,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
根据申请人赵某某、证人石某某陈述,2022年01月28日17时许,申请人赵某某、石某某在锦绣江南某栋某座某房门口跟杜某某发生争吵应发冲突。赵某某指控被杜某某抓了其右前手臂进行猥亵。石某某指认杜某某现场抓了赵某某右前手臂两下。杜某某否认虐猫并用手指对方二人谩骂。杜某懿(杜某某之女)、刘某某(杜某某之妻)均未指认现场杜某某与赵某某有肢体接触。
鉴于现场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石某某与杜某懿、刘某某均与本案有关联关系,赵某某未见损伤痕迹。结合双方陈述及证人石某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杜某某有殴打他人、猥亵等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予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1月28日17时许,申请人赵某某、证人石某某与第三人杜某某因宠物猫丢失一事发生争吵。民警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月29日18时许,被申请人派出所民警通知杜某某询问调查。经询问查证无法认定杜某某有殴打他人、猥亵等违法行为,后依法告知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杜某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分局原处理决定。
第三人述称:2021年12月,第三人通过深圳猫网领养了2只普通小猫崽(属于石某某捡到的两只小野猫并由她喂养了两周时间),第三人按要求签了领养协议并微信发送给石某某,其没有签回。协议中并未约定赔偿、惩罚等相关条款。
2022年1月6号,第三人的小孩开始放寒假,当天晚上家里来了10来个小孩,围着玩猫,猫还很野性,不亲人、龇牙咧嘴到处跑。第三人担心猫咬伤孩子们,强制给猫剪指甲,一只剪成功了,另一只不配合,把第三人抓得双手是血,咬着手不放甩不掉,小猫指甲也慌乱中剪出血来,第三人生气之下打了猫嘴巴。因被猫咬伤,第三人去医院治疗5次才治好,花费几千元(手上现在都有很明显的抓伤伤痕)。
后第三人联系石某某要按照约定将猫送回给爱心组织,放弃对2只猫的所有权。第三人先送回了受伤的猫,另一只可能因忘关门跑丢了。石某某知晓后多次到第三人处闹事,并要求第三人陪同找猫。
春节前两天(2022年1月28日),石某某和申请人又来第三人家门口闹事。第三人带着孩子刚从老家回来,看到妻子在家门口跟她们沟通,第三人就立马指责对方不要过年来家里闹事,并强调这次不要进家门。第三人说完后,石某某和陪同她过来的申请人立即情绪激动、就事发挥,在楼道里大吵大闹。第三人用手指着对方要求她们不要继续瞎闹,特别是告诫申请人不是当事人,不要在其家门口吵。结果申请人更加激动,在过道转来转去,身体扭动过程中可能有碰到第三人指着她的手指,她就开始尖叫打人了、打人了。后第三人和申请人双方均报警,且第三人杜某某的妻子用手机拍摄了两段现场视频。
经查:2021年12月,第三人杜某某自石某某处领养了两只猫。后经双方协商,杜某某同意将两只猫送还石某某处,但仅于2022年1月6日送回其中一只,且送回小猫存在受伤痕迹。对另一只小猫,杜某某表示其不慎丢失。此后,石某某与杜某某数次就此事产生争执并报警。
2022年1月28日,石某某在申请人赵某某的陪同下再次前往杜某某居住地龙华区人民路3050号锦绣江南某栋某座某房商议有关小猫受伤及丢失赔偿事宜。申请人和石某某与杜某某在杜家门口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产生肢体接触,石某某随后拨打110电话报警求助。被申请人接到石某某报警电话后,及时前往现场调解,并填写了《受案登记表》。经调解未果,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等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
2022年1月28日至1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石某某、第三人杜某某三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并接受了石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1.2022年1月28日17时许,申请人陪同石某某到杜某某居住地协商虐待和抛弃领养猫事宜,杜某某对申请人和石某某大声辱骂,期间突然用力抓申请人右手前臂两次。申请人要求杜某某停止施暴和猥亵,但杜某某依然辱骂并声称楼道没有监控。2.申请人所称杜某某故意伤害行为指用力抓申请人手臂两次。3.申请人所称杜某某威胁、恐吓行为指用手指向申请人,质问其身份、与石某某的关系及住址。4.申请人所称杜某某威胁行为指用力抓申请人右前手臂两次”。
石某某在被申请人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1.2022年1月28日17时许,石某某在申请人的陪同下到杜某某家门口,与杜某某发生争吵。杜某某用力抓了申请人胳膊两次,用手指着石某某辱骂。2.现场发生打架行为,杜某某抓了申请人的右手胳膊两次。3.杜某某除抓了申请人胳膊外,无其他猥亵行为,无其他接触石某某或申请人身体的行为。4.现场无监控”。
第三人杜某某在被申请人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1.2022年1月28日17时许,杜某某与申请人、石某某在杜家门口就领养猫的事情发生争吵,杜某某用手指着申请人与石某某,申请人情绪激烈,要求杜某某不要指人。申请人伸出胳膊要推杜某某的手指,刚碰到杜某某手指就称申请人打人,并打电话报警。到派出所后,申请人又称杜某某猥亵。2.杜某某没有打人,仅在申请人阻挡其指人时手指碰到申请人胳膊。3.杜某某没有猥亵申请人,也没有其他接触申请人身体的行为。4.杜某某没有辱骂侮辱申请人。5.现场没有监控”。
2022年1月29日至1月30日,被申请人对现场证人杜某某配偶刘某某、子女杜某懿进行询问。两人均表示杜某某未用手抓申请人右手臂,不清楚有无肢体接触。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依法对杜某某进行人身检查,组织了申请人及石某某对杜某某进行辨认,并对申请人所受损伤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未见损伤痕迹。经被申请人核实,事发现场没有监控设备。2022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向报警人石某某出具了《报警回执存根》《受案回执》,向杜某某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
2022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向杜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提供的手机拍摄视频显示,杜某某与申请人及石某某发生言语争执,未见有关杜某某故意伤害申请人的内容。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受案回执》《询问笔录》(杜某某、石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杜某懿)、《接受证据清单》、石某某与杜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检查笔录》(杜某某)、《辨认笔录》(石某某、赵某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案发地点的现场实拍图片、《情况说明》、现场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案涉及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对于申请人控告第三人杜某某猥亵及故意伤害一案,被申请人接警后立即出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不成,被申请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内调查询问。经询问,申请人、第三人杜某某及现场证人有关第三人杜某某是否存在猥亵或故意伤害事实的陈述存在不一致,且现场无监控设施。同时,第三人提供的手机拍摄视频内容也未显示第三人存在猥亵或故意伤害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调查获取的相关当事人陈述、申请人伤情鉴定结果、案发现场图片等证据,作出无法认定第三人杜某某有殴打他人、猥亵等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因申请人控告第三人杜某某猥亵及故意伤害一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处罚决定的程序,被申请人接到报警人报警电话后,及时受案并组织出警,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询问,并向报警人出具了受案回执。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处罚决定前,依法向被不予处罚人进行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涉案不予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治)不罚决字〔2022〕3326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