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58号
申请人:杨某,女
住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城)不罚决字〔2022〕3384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7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深龙华公(龙城)不罚决字〔2022〕3384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达成谅解。1.因为抢孩子,申请人被潘某某打伤推倒,申请人的头摔到马路上,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打人者承诺没有做到,没有把孩子送回来。申请人还未痊愈,需要治疗,主张医疗费、误工费。3.签字是因为派出所作证,达成调解的主要条件是孩子。4.因为有派出所担保,出于信任才签字。5.派出所警察不作为,没有让打人者写出书面承诺。现对方毁掉承诺,派出所不管。6.潘某某多次殴打申请人,使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简要案情
2022年3月22日16时许,龙城派出所接杨某报警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某新村附近一十字路口被潘某某殴打,民警赶到现场处置,经了解杨某是潘某某的岳母,因潘某某要带其儿子离开,杨某阻止双方遂发生争执。潘某某等人和小孩乘坐小车行驶至玉翠三街的路口红绿灯处,杨某站在车头拦住车辆,潘某某遂下车把杨某从车头方向推开,在潘某某推的过程中杨某坐在地上并顺势躺在地上,之后潘某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杨某是潘某某的岳母,2022年3月22日下午16时许,杨某带其外孙回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新村某区某栋的住处,此时潘某某以及潘某某的父亲潘某寿、母亲江某兰、姐姐潘某凤均在402房内,潘某某想带其儿子离开,遭到杨某阻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随后潘某某抱着孩子离开,杨某追赶出来阻止潘某某一家带孩子出去。潘某某等人和小孩乘坐小车行驶至玉翠三街的路口红绿灯处,杨某站在车头拦住车辆,潘某某遂下车把杨某从车头方向推开,在潘某某推的过程中杨某坐在地上并顺势躺在地上,之后潘某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2022年3月27日,杨某与潘某某申请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杨某出具谅解书谅解潘某某。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对潘某某不予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收到双方提供的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遂在充分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潘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有潘某某、杨某、潘某寿、潘某凤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3月22日16时许,杨某报警称其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某新村附近一十字路口被潘某某殴打,被申请人遂依法受案开展调查。2022年3月23日,民警依法对杨某和潘某某等人进行询问调查,依法调取事发时的监控视频。2022年3月27日,杨某与潘某某申请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杨某出具谅解书谅解潘某某。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对潘某某不予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收到双方提供的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潘某某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潘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潘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3月22日16时许,龙城派出所接杨某报警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某新村附近一十字路口被潘某某殴打,民警赶到现场处置。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龙城派出所予以受理,并作出《受案回执》送达报案人。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龙城派出所对潘某寿进行询问。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到龙城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因申请人拒不提供其家属具体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家属。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民新派出所对杨某、潘某风、潘某寿进行询问。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2022年3月26日,被申请人龙城派出所对潘某寿进行询问。经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3月22日下午16时许,杨某与潘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新村某区某栋发生争执,潘某某抱着孩子离开,杨某追赶出来阻止。潘某某等人和小孩乘坐小车行驶至玉翠三街的路口红绿灯处,杨某站在车头拦住车辆,潘某某遂下车把杨某从车头位置推开,杨某坐在地上并顺势躺在地上,之后潘某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2022年3月23日,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2年3月23日,龙城派出所组织杨某对潘某某、潘某风、潘某寿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2022年3月27日,杨某与潘某某共同申请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杨某出具谅解书谅解潘某某,表示不再追究潘某某的法律责任。2022年3月27日,杨某与潘某某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对潘某某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申请事项为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申请人已对潘某某谅解,申请被申请人对潘某某不予治安管理处罚。2022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潘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潘某某签字确认其不提出陈述申辩。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龙城)不罚决字〔2022〕3384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潘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人民警依法向双方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4月7日,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报警回执存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抓获经过》《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申请书》《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人民调解协议》等证据,可以认定杨某与潘某某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对潘某某不予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收到双方提供的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潘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不予处罚并无不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对潘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不罚决字〔2022〕3384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龙城)不罚决字〔2022〕3384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